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_论法与正义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5:09: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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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美德和价值理想。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从没停止过对正义的探讨,特别是在西方形成了成熟的正义理论学说。然而正义的有效体现是法对正义价值的确认与保障,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正义越来越成为法的价值追求与目标。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关于正义的概念

正义一词最初是由西方传来的。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学者和思想家们永久的话题。一方面,正义虽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时都认为其兼有公平、公正、正直的含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形成了法律精神上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涵虽在不断的演化之中,但是,所变化的只是正义的枝节问题,正义的实质内涵在人类生活的历程中并无太大的变化。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背弃正义的一般要求。

二、正义与法的关系

一般认为,正义是指公平的对待他人和公平的分配财富,它是一种道德上的善。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虽然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但是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

后归结为正义,因此正义与法的关系相当密切,被视为法的首要价值。

首先,法与正义的关系体现为正义对法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正义是法的先导性理念。法是在正义理念指导下产生形成的;正义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状况的总体评价标准。法的其他任何价值的实现状况都可以用正义来加以评价,正义是对一切价值进行总体评价的重要标准;最后正义也是衡量法正义与否的标准。

其次,法与正义的关系体现为法对正义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规范性与强制性特殊性规范,使正义得到普遍认同;法作为一种具有程序性的规范,可以保证正义得以实现。

三、法的正义价值实现是法治的最终目标

法的价值实现体现在法治运行中,是法治的最终目标。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现分配正义

法的分配正义,从广义上看是指法的实质正义或法的实体正义,它是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正义。从狭义上看是指法对经济领域财富和收入的公平分配。这里是从广义上谈法的分配正义,而分配正义主要是从立法者制定的良法中体现出来,通过法律的规定实现对政治自由和平等、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它包括:1.实现对权利义务公正合理分配;

2.实现对权力的公正合理分配;

3.实现对财富和收入的公正合理分配;4.实现对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等。这些分配正义的实现不仅能够极大地调动人们创造的积极性,激发人们不断探索,而且还能够保证社会公正,在整个社会形成追求正义的良好风尚。

(二)实现诉讼正义

诉讼正义一般指诉讼活动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它是司法正义的核心,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国家规定的实体法按照公平原则和合情合理的原则运用于现

实生活中的人和事的时候,或在法律没有规定时,按照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来处理诉讼活动中的人和事时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公平价值观念和社会效果。诉讼正义一般可以表述为 “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培根在《论司法》中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知司法中的公正判断对社会的重大意义。在我国司法活动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保证诉讼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途径

正义性价值作为法的首要价值。探讨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途径是每位崇尚正义者特别是法学家与法律工作者现在与将来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实现法的正义应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一)实现立法正义

立法正义是法治正义的前提。立法的不正义就难以确保社会的法治化,难以确立法的权威性。从立法正义的实质看,它要求:一是立法的民主化。即要求立法要从民众而来并符合民意;二是立法的科学化。即要求立法要尊重客观事实,要注重社会效益,要重视专家的作用;三是立法的法治化。即要求立法权限法制化,立法内容合法化,立法程序法定性。

(二)实现执法正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和执行。执法权是最不可萎缩却也最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而又最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因此,执法正义是关系法律正义与否的关键环节。要做到执法正义,必须要求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坚持权力有限原则,防止权力的膨胀。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调动一切积极的监督机制与力量,促进执法正义的实现。

(三)实现司法正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经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的活动。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笔者认为要实现司法正义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司法独立原则,该原则从三权分立理念而来,通过独立施行司法权,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二是正当程序原则,即按照法定方法、方式、步骤来审理案件,以公平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三是要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四是加强司法监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加强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监督。

(四)确立社会性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

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培养国家高素质的法律公务人员和法律专业工作人员,使法律正义的维护者首先得到正义的理念的洗礼与熏陶;加强对普通民众的法律知识教育,从而树立法的正义观;加强法的正义理念的宣传,使民众明确法的正义性所在,进而使之做到自觉守法、卫法。

四、结语

正义是一个极富生命力的概念,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在没有国家法律存在的年代就有正义的存在。随着法律的出现,正义与法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进而成为法的首要的价值,没有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随着法治代替人治的时代的到来,正义在法律的保障下,更加显现出它的生命力。随着中外法学界对法的正义理论的深入探讨,法与正义也将实现更加完美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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