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建设_大型校园网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21: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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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通信及互联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客户应自觉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二条 客户不得利用通信或互联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三条 客户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不得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客户端设备不得向电信网发送不规范的主叫号码;

(二)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第四条 客户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不得采取租用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收集话务量以及进行跨境、跨省市话务转接;

(二)不得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第五条 客户在签订协议时或后续业务使用过程中若要建设网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1、非经营性质的客户应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至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2、经营性质的客户应按照《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客户如需要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服务,在向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凡开办留言版、BBS、聊天室内容的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24小时进行检查监护,如出现问题,乙方不予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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