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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时期公民意识培养的一些思考
新时期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形成的民众意识,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也就是说,它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它要求公民具有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权利观和义务观,秉持合理、合法、守法的基本理念,形成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正确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它的核心是科学理性精神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在本质上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统一.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公民意识培养和公民素质的提高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其发展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新时期加强对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民自身发展的要求。
一、新时期公民意识的培养是一个基础性工程
1.公民意识的概念
《辞海》对“公民”一词的解释是“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由此公民就有两个层面上的含义:一是法定意义上。指一个人拥有某国国籍,这个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了;另一个是社会学意义上。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的身份定位。作为法定意义上的公民,当然要归附一个国家。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要归附的是一种观念文化。
“公民”是国家的主体,它强调的是人与人间的平等关系。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不仅表明社会成员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更重要的是表明社会成员在这个国家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伸张权利也是担当责任的社会个体。而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的成员对作为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它包含了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对公正合理的国家、法律制度的自觉维护与遵从。如果社会成员以“老百姓”自居,就弱化了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根据公民身份的社会性,这就意味着公民意识要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自觉地、不断地调整、充实、丰富,最终使之具有与当下的社会政治内容相关的具体内涵,并在社会实践中付诸思想表达和行为表达,力求与现实挂钩,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需要树立公民意识。如果他们在观念中没有公民意识,就必然会滋生出“为民作主”、“为民造福”之类的观念,就会以为自己为“老百姓”做点事是恩赐,并期望“老百姓”感恩戴德,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在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和政治框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通过纳税来完成自己的主要义务,并以此支撑政府机构来雇佣公务员,而政府的公务员必须用服务来与之交换;同时,公民还通过选举和罢免的方式来选择社会的管理者,而管理者须在公民的制约之下来为公民管理公共产品和社会事物。
2.目前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
两千年的专制主义的文化积淀,使我国的公民习惯于做唯唯诺诺的小老百姓,头脑中满是“臣民意识”,习惯于对权力的曲意逢迎,因为畏惧权力而变得顺从。由于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维护,致使中国人缺乏权利意识和责任感,缺乏参与社会乃至政治生活的热情。新中国成立后,公民权利制度、公民参政制度、公民自由制度、公民平等制度、公民受益和请求制度等公民制度皆走向法制化,在制度上为培养公民意识提供了保证。但在“十年*”中,公民权利制度、公民自由制度、公民平等制度等公民制度遭到非人性的肢解,法律又一次步入虚无主义的尴尬境地,刚刚培育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遭受了重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国民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效率意识、法治意识等公民意识亦随之不断得到强化。不可否认,现在在一些发达地区,特别是生活在城市里的人,公民意识都比较强,他们尊重自己也尊重别人,他们勇于保护自己,并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他们可以说已经进入了“文明”时期,但是我觉得就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公民意识仍是个沉重的话题,公民意识还没有形成一种普遍认同,要么是模糊的,要么是潜意识的或缺乏的。这从我们生活中可以观察出来,比如“事不关己”心态仍然很浓重,私德仍然很发达,小团体,家族传统仍有余孽,国人特别是中国弱势群体仍有浓烈的青天好政府情节,他们“忍”的精神仍可见一斑。
3.加强对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教育
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彰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是一个倡导公民具有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公共精神的公共生活空间。在我们国家,建构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必须首先培育公民具有公民意识,进而推动公民社会不断成长。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等五种意识的教育。在当前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更要突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就是使预备公民具备一系列良好的公民意识,而成为真正的公民。公民意识教育可以把说理教育与社会现实生活紧密结合,增强理论教育的说服力;公民意识教育围绕社会成员的文明素养展开社会行为的规范教育,易于把社会规范转化为人们的内心自觉,变成人们的自身素质;公民意识教育可以从小事入手,于细微之处见精神,避免思想政治教育的空泛。因此,公民意识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切呼唤,不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公民社会的有序管理,还是公民个体权利与义务的有效行使,公民意识的培养都是一个基础性工程。
二、培养公民意识是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1.培养公民意识,明确市场经济下交换主体与竞争主体的地位
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实行等价交换。培养公民意识,明确市场经济下交换主体与竞争主体的地位,有助于培育我国最广泛的合格的市场主体角色,塑造市场经济的主体要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当宪法规定了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体是公民、同时法律又使之具体化之后,每位“公民”都应该具备“公民意识”而不是“老百姓意识”,即权利、义务、自由、法治等,只有这样,才能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正常关系,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良性整合。目前,人们习惯自称“老百姓”,“老百姓”用语的流行,潜移默化地透露出民众“官本位”思想,即“权力至上”、“权力崇拜”,以及“清官”情结、“草民”或“庶民”意识等,是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以及公民权利意识普遍缺失的反映。这些与现代政治文明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格格不入,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严重障碍。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的真正落实和完善都离不开公民的素养程度和全社会现代文明程度的支撑。
2.培养公民意识,可以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主体的人数
在我国传统的社会政治结构中,法律仅仅作为国家权力的附庸而存在,传统人治观念对我国公民的影响极深。一般来说,主体对法律的了解越多、理解越深,其对法律的认知就会更理性,对法律的认同、确信、向往和践行也会更自觉,法治意识也相伴而生。如果“老百姓”没有“公民”意识,那么建设“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就不会深入人心。如果公民意识缺失,就会表现为民主主体意识缺乏、权利和责任意识淡薄以及法治意识不强。因此,公民意识的增强,可以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主体的人数,拓宽政治参与的渠道,提高政治参与的层次,从而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
三、培养公民意识能够真正夯实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基础
1.规则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石
和谐社会建设是需要公民意识作为支撑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遵守各种基本规则是公民的神圣义务。现代社会由于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竞争不断加剧,所以整个社会越来越依靠各种社会规范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以确保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至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秩序。
2.树立公民的规则意识能够提升社会的总体道德水平
公民的规则意识包含遵守道德、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这三项基本内容。其中,遵纪守法是人的行为底线,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而遵守道德则是我们追求的更高目标。三者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整体。树立公民的规则意识则需要借助于国家法治建设,不断建规立制,同时还应强化法制教育以提升整个社会的遵纪守法意识。其次,国家应加快以金融信用、职业信用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整合、共享和披露社会中各类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促使人们诚实守信,不要见利忘义。再次,家庭、学校、社区等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应积极探索道德教育的新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伦理道德意识,提升社会的总体道德水平。
3.培养公民廉洁与自律意识,以奠定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基础
竞争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能否发挥其应有的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激励作用,在根本上取决于竞争规则是否公平,竞争机会是否均等,竞争过程是否透明,以及竞争结果是否公开。现代社会主要通过各种竞争来进行资源分配。实际上社会大众都肩负廉洁自律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和谐社会所需的公民意识是公平竞争意识。如果没有这些作保证,竞争很可能最终沦为混乱无序、巧取豪夺、无所不用其极的恶性竞争。目前社会上很多不和谐行为,无论是贪污贿赂还是诈骗偷窃,其本质上都源于个人私欲的恶性膨胀。廉洁自律看似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要求,实际上也是对全社会的要求,因为每个人不论其工作类别与职位高低,几乎都能接触到各种利益。社会作为由亿万个体所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并非是“你得即我失”的零和关系,而是彼此之间相互依赖,你我利益不可分割。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对于其他人都负有帮助和爱护的责任。身为现代社会的公民,理应热心公益、乐善好施、关爱他人,和谐人际关系,实现共同发展。具体地说,从幼年时期的社会公德意识培养,到青少年时期规则和民主意识的养成,再到成年之后职业伦理和廉洁自律意识的加强,公民教育应当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以奠定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基础,因此,廉洁实际上是对每一位公民的要求,社会大众都肩负廉洁自律的责任和义务。
4.“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外历史都表明: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当广大国民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社会。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就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从大处讲,要坚持公民的培育,实现“人的现代化”,即要克服“老百姓”及“臣民”意识的残余,普遍建立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的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法治、宪政的意识;以及树立责任意识和纳税人意识。从小处说,则要开展行人不闯红灯、不酒后驾车、不随地吐痰的宣传活动,培养公民承担应具的责任、义务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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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射阳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