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意见(试行)_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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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4]305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依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认真作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外省市成功做法,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我们制订了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及时报告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河北省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意见(试行)为了依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外省市成功做法,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现就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举报处理的管辖范围。处理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原则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管辖范围,由拖欠工资发生地的监察机构处理,也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监察部门指定管辖。需要用人单位注册地监察机构协助处理的,应当配合作好工作;对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但是用人单位或其派出机构已经撤离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地,致使调查或处理工作难以进行的,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并告之举报人。

二、被举报当事人的界定。被举报拖欠工资行为的当事人属于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被举报当事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举报人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之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举报人与用人单位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者经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调查,能够证明举报人与当事人存在或形成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出据的工资欠条、职工出勤表等)的,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举报。受理举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处理举报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1、举报人举报拖欠工资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两年内举报。拖欠工资行为在两年以上的,可以责令改正,不给予行政处罚;2、对电话举报、口头举报进行笔录时,应当登记举报人的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询问了解被举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单位详细地址。鼓励举报人积极提供证据,协助作好调查和处理工作。3、经调查不符合监察管辖范围或受理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权处理的,不予立案,但应当告之举报人;4、对举报人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解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受理。

四、调查。调查被举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遵守法定程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被举报人与举报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内容明确、确定了具体工资报酬、提供了基本劳动条件); 2、被举报单位是否办理了用工备案手续、是否建有工资支付记录且保存两年、从事国家规定职业资格准入的,是否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嫌疑的,是否有录用人员登记、核查材料;3、被拖欠工钱的性质,是否属于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4、核实拖欠工资的起止时间、数额、涉及人数和具体姓名。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举报人提供的工资欠条(有企业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当事人签章)等;5、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双方均不能出据拖欠工资的有效证据,但能够证明其劳动时间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举报人不能接受的,应当告之举报人通过司法、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

五、处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当从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用工行为入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1、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符合当场处理(处罚)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直接补发农民工工资;逾期据不支付的,按照规定予以罚款。涉及欠薪补发数额较大可能发生挪用、转移、逃匿的,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2、对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主要当事人出境、逃匿或失踪,或者因用人单位注销、破产等原因,致使调查或处理工作无法进行的,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和处理;3、对用人单位拒不补发工资,不接受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也可以告之举报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4、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文书,限期改正;对未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未保存录用劳动者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岗位工作、未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的,应当依法处以罚款;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必须依法予以罚款,并责令限期将童工送回。5、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出让资质,以及无照经营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可以联合有处理权的机关共同处理,也可以移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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