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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宜宾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3月14日政协宜宾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为实现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根据《政协宜宾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提案的征集提出
一、提案的征集对象
应当是当届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全会期间的界别、小组。
二、提案的征集内容
提案征集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征集的主要内容,应当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三、提案的征集方法
(一)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之前,提案委员会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工作重点,研究制定提案征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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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要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发出提案征集函,并提出撰写提案的指导性意见,可提出供提案者撰写提案的参考题目。
(三)及时召开由市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集体提案征集座谈会,走访撰写提案重点单位,部署提案征集工作,抓好集体提案和重点提案的征集。(四)通过举办报告会、专题座谈会、培训会、组织知情性视察、印发有关资料等多种形式,为提案者撰写提案提供知情明政服务。重点提案课题可组织提案人进行专题调研。
(五)市政协大会发言材料、专门委员会平时的专题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中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转化为提案。
(六)市政协在全会之前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提案线索,供提案者撰写提案时参考。
四、提案的提出
(一)政协宜宾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宜宾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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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提出提案。
五、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者在撰写提案前应当选准题目,针对选题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对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提案,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讨、论证。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撰写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般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方式,或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五)以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本组织集体讨论通过,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六、提案的递交形式
(一)提案必须递交完整的纸质原件,一案两份。应同步通过市政协提案网上办理系统提交提案的电子文档,系统网址:http://rdzx.yb.cn:81/。
(二)全体会议期间征集到的提案交大会秘书处提案组,作为大会提案处理。
(三)提案者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撰写的提案,寄送市政协提案科,作为平时提案处理。当年最后三个月提交的提案一般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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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次会议提案处理。
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为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二、市政协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科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查立案,向下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追认。
三、提案者资格的审查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全体会议期间,各委员小组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级各党派,参加市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五)市政协各界别可以界别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提案内容的审查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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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二)提案内容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与现行政策相矛盾的,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五、提案规范性的审查
(一)提案书写应规范,提案须一事一案,字迹应工整。
(二)须使用统一的提案纸,并填写好封面所列的各项内容。
(三)委员联名提案的发起人,签名应列在首位。
(四)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五)以党派、团体、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主要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和确定联系人。
六、审查处理
(一)凡符合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并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
(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初审后,—5—
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作为1号提案或重点提案,送市委、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三)不符合第三、四、五条规定的不予立案,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后转作意见与建议,送有关单位作为工作参考。
提案的交办
一、提案交办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
二、政协全会期间的提案,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提案交办会议,集中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直接交相关单位办理,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
三、交办前,提案科要作好提案的登记、复制、制作提案目录表和填写《提案交办清单》等工作。
四、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反映确不属自己办理范围的提案,由市委办、市政府办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提案科作好相应的订正工作。
重点提案的产生和实施
一、每年市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遴选部分提案作为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提案承办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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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提案的标准
(一)提案反映的是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注、反响强烈的问题。
(二)提案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市委、市政府决策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提案的意见、建议切实可行,预期办理效果较好。
三、重点提案产生的程序
(一)市级各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各承办单位推荐。
(二)提案科汇总各推荐单位的推荐情况,提交提案委全体会议讨论,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四、重点提案遴选结束后,由市政协办公室发文确认,明确每件重点提案的督办领导、专委会和办理单位。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督查目标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办理意见,明确每件重点提案领衔办理的领导和相关单位办理责任,提出办理要求。
五、应逐步将重点提案的内容和办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促进重点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扩大社会影响。
提案的办理
一、承办提案的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宜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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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政协宜宾市委员会有关部门,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二、各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清点、核实、签收。如有认为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及应转由其它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交由市委办、市政府办确定是否重新转办。
三、各承办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交办。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注重总结政协提案办理经验,制定科学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四、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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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严格实行办理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办理任务按时限、高质量完成。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加强指导。对领导同志批示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六、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应主动牵头,并将提案复印送交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职能将办理意见书面提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答复提案者。同一提案分别办理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
七、承办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建立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八、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保障。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加大经费投入。挑选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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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协商、通报等活动。
九、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十、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
十一、提案必须以承办单位正式文件或函件的形式答复提案者。党派、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应主送党派、团体、专委会,委员个人或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应主送委员个人和联名委员。提案答复行文应规范,用语应礼貌,并在答复件右上角标注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标注“B”;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确实不能解决的标注“C”。对因为政策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复文末应注明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以便加强提办双方的—10—
联系。中共宜宾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宜宾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十二、各承办单位应积极开展网上办理工作,通过市政府网上办公平台系统进行网上回复。送交纸质提案答复件时,应同时送交加盖有承办单位公章的“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给提案者。提案答复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交寄方式,以免遗失。
十三、提案者对提案答复或提案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者表示“不满意”的意见反馈表后,要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作出书面说明,进一步研究和继续办理,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重新作出答复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十四、办理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全部提案办复后,将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向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应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目录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五、对上年办理结果为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应积极开展再次办理回复工作,使提案所提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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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督办
一、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宜宾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督办形式
(一)电话督办。与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人员进行电话联系,了解办理进展情况,督促尽快办理。
(二)上门督办。到承办单位了解办理进度、沟通有关情况,协调办理中的问题,推动提案的办理。上门督办时,可邀请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督查目标部门的负责同志、部分提案者、提案线索提供者和新闻媒体参加。
(三)会议督办。召开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座谈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交流经验,提出要求。
(四)信函催办。对提案办理进度迟缓的单位,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商请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发送《提案催办通知书》,限期办复。
(五)视察督办。市政协相关领导和提案委员会委员对承办提案较多的单位或承办重点、难点、热点提案的单位以及超过期限仍未办理的单位进行视察,检查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六)督促重办。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答复或提案者有充分理由对答复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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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跟踪督办。在上年B类件中选择部分重点、热点提案作为当年跟踪督办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继续办理的情况或结果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和市政协提案委。
三、督办工作采取一般和重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分工督办,各相关专委会具体督办,可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视察、协商座谈、现场办理等方式进行。承办单位应由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对办理不力、提案者不满意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督办。
一般提案,以政协办公室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由提案委员会成员、提案者和相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督办,并由提案科作好联系和沟通协调工作。
四、督办过程中,政协组织应加强与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等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形成督办合力,共同做好提案督办工作。
五、通报办理、督办情况。提案办理、督办期间,可利用新闻媒体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通报提案办理进度和办理情况,扩大政协提案的影响,激发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履行职能和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积极性。
征询提案者意见
一、提案委员会负责征询提案者意见的组织工作,提案科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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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具体工作。
二、征询提案者意见的形式
(一)在督办时听取提案者意见。
(二)收集《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未及时返回《意见表》的提案者,应催收或补发《意见表》。
(三)电话征询。给提案者打电话,征询他们的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在提案基本办复后,召开征询提案者意见专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提案办理和提案工作的意见。
三、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反馈意见应认真整理、归纳和分析,采取适当形式向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转达,促进办理质量的提高。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
一、为促进提案的办理落实,在每年的提案办理工作结束之后,市政协召开常委会议对部分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评议。
二、评议对象为市政协重点提案承办单位。
三、评议形式:
(一)被评议的提案承办单位在市政协常委会上汇报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并展示相关资料。
(二)重点提案的提案者在常委会上就承办单位提案办理落实的满意情况发表意见。
(三)领衔督办的市政协领导或市政协相关委室负责人作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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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督办情况的说明。
(四)向与会常委发放测评表,进行面对面满意度测评。
(五)民主评议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并作为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依据,同时抄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四、在条件成熟以后可适当扩大评议范围。
优秀提案评选表彰
一、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工作由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提案委员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评选范围和对象:凡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均可参加评选表彰。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表彰的优秀提案数不超过当年立案总数的10%。
三、评定标准
(一)提案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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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推荐。由提案委组织提案承办单位和政协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区县委员小组根据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条件推荐出候选优秀提案,并填写推荐表,送市政协提案委。
(二)集中初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差额评选拟表彰优秀提案。
(三)审议确定。由提案委员会将拟表彰的优秀提案,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
五、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由政协宜宾市委员会在全会期间予以表彰奖励。
提案工作联系会议
一、提案工作联系会议是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协作和配合,促进提案工作,改进提案的办理,发挥政协整体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提案工作联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一年举行1至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三、联系会议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提案科负责会务工作。
四、联系会议的议题、日程,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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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副主任提出并决定。会议的议题、日程,应在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通知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五、联系会议的主要对象和任务:
(一)加强与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促进提案办理。
(二)加强与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参加市政协的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三)加强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配合,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
(四)加强与区、县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做好全市各级政协的提案工作。
五、联系会议的形式应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提案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提案委员会的重要事务应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二、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三、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的议题、日程,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提出并决定。会议的议题、日程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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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四、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五、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通过年度提案工作要点。
(二)审查提案,确定立案和承办单位。
(三)讨论筛选重点提案。
(四)通报提案办理情况,部署提案督办工作。
(五)讨论、修改《提案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六)审议拟表彰的优秀提案。
(七)审议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的文件材料。
(八)讨论需要由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七、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均应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提案委员会或提案科的有关人员应对会议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八、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的人员,须提前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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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案科负责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
征集和办理党派团体提案
一、党派团体提案是指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本组织名义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为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党派团体提案是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执政党和参政党合作共事的一条重要渠道。为了保证提案的质量,应通过精选课题、深入调研、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和规范操作等措施,有领导、有组织、有准备地进行,力求提案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
三、党派团体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全会闭会后提出;可将大会发言、调研报告改写成提案,也可与本组织的工作活动相结合即时提出提案。提案内容主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全市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属本组织内部的具体问题,宜通过其它方式提出。
四、党派团体提案应按规范性要求,填写统一印制的提案纸。提案在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前,应由该党派、人民团体市一级组织审议通过,并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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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党派团体提案应根据《政协宜宾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审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经与提出提案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商讨后,采取适当方式送请有关单位研究酌处。
六、党派团体提案一般应当作为重点提案处理,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般应当撰写内容摘报,报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阅批;对内容特别重要或关系全局性的问题,可报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建议案送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处理。
七、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把党派团体提案的办理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及其内容分别转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办理。
八、为确保党派、团体及重点提案的办理,市政协领导根据分管内容从中选取部分提案负责督办;市委办、市政府办可通过与有关民主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提案有关人面对面协商、沟通、座谈,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办理的质量。
九、有关承办单位在办理重点提案过程中应尽可能邀请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及提案有关人参与办案,参加跟踪视察或调研;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商请有关承办单位进行再办理、再答复。
十、在年度提案检查时,党派团体提案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提案,要及时沟通情况,耐心作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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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的提案,按此办法办理。
专门委员会参与提案工作
发挥政协整体优势,推进政协专门委员会共同参与提案工作,形成提案工作合力,对于推动提案工作不断发展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出和征集提案
(一)充分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和人才优势,将专题调研、委员视察、专题协商、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与提案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提案的基本要求,将调研、视察、协商、大会发言等成果转化为高质量的提案。
(二)组织发动本委委员,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撰写提案。要明确提出提案质量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本委委员个人提案情况。
(三)发挥各自所联系的界别的作用,帮助所在界别的委员注重汇聚、整理分散在社会各界群众中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提出提案。
二、参与促进提案办理落实
(一)积极参与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认真落实主席会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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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重点提案督办的分工决定,做好督办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重点提案的督办可采取专门委员会、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三结合”的办理协商会进行重点督办,也可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考察、走访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在按时完成年度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后,及时写出督办情况总结,送提案委员会汇总。
(四)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还应选择一至二件与本委工作相关的提案进行督办。
(五)将提案办理工作检查作为开展党政对口部门联系工作的内容。
三、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一)加强与党政对口部门的联系,了解掌握有关情况,采取寄送资料、提案选题等多种有效途径,帮助所联系的界别和委员知情明政,为其撰写提案创造条件。
(二)积极参与与各自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分析工作,归纳整理出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相关领域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此基础上,推荐重点提案和优秀提案,提出提案质量的综合评价以及提高提案质量的建议意见。所分析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在提案交办以后分类送达。
(三)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协网站,大力宣传参与提案工作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进一步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把提案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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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并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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