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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离职的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双方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离职管理。
三、离职类别与定义
1、辞职:
① 员工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② 员工在试用期内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辞退:
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与员工的雇佣关系。
3、自动离职:
① 月累计旷工超过 3 天(含)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7 天(含)者;
②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③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四、员工辞职程序
1、员工辞职应按规定填写 《辞职申请表》。未按规定填写辞职申请表的,不视为正式的、有效的书面通知行为;
2、由公司行政部门通知辞职员工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以及办理工作、财物交接等事宜;
3、辞职员工在提交《辞职申请表》,应当继续履行岗位责任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将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惩戒;
4、离职日前一天办理工作、财物交接。
五、离职交接
1、通知离职员工逐项办理公司文件、客户资料、办公用品等事宜的交接工作;
2、原工作中各项文件以及资料,须于离职前移交至直属上级指定的人员或相关部门;
3、离职员工正在跟单的客户在员工离职最终日之前做好衔接工作,不能影响开发客户的工作进展;
4、员工离职后,交接的意向客户如出单,则只提成给现职员工,不再向离职员工提成;
5、相关接收人须在对应项目栏签字确认,接收人在工作、事务交接时,须认真审查,不当之处须及时更正;
6、对离职交接内容签名确认后存档。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
本规定自 2012年 5月 1日起执行
华宏卓迪【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