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界定无照经营行为的几个文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
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个字[1995]第28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7 9:21:20
实施时间: 1995-11-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换照)工作,是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自领取使用营业执照之日起,每满4年后的3个月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该营业执照自行作废,原登记机关予以办理注销登记,业户应将营业执照交回原登记机关。期满后不换照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二、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换照手续;也可以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将原营业执照交回原登记机关。
三、换发的营业执照式样,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精神执行。
四、各地在办理换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办字[1988]第90号)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
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
发布日期:2000-5-25
执行日期:2000-5-25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
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2、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登记程序向该场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查处。
3、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中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上述第1项办理,也可以按上述第2项办理;在上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城市区域外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上述第2项办理。
四、企业承租他人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经营,按《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号)的规定,视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出租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233号)的原则,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不属于设点经营的,不应按“无照经营”处理。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