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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市食品安全监督所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考勤管理是单位工作日常管理的重中之中,是衡量一个单位全体员工精神面貌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有力保障,更是计发奖金和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灯委办发【2009】6号文件《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有关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日常考勤管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科室应高度重视考勤管理,全力支持考勤工作。考勤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准确详细、核查无误后记录考勤情况。
(二)领导班子对办公室的考勤工作予以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办公室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查岗,由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三)办公室按要求做好考勤统计工作,次月前5日向所长汇报上月考勤情况,包括员工近期工作动态、病事假、休假、脱岗、迟到、1
早退等情况。
第二条 单位实行定时工作制。每日上午8:00—11:30、下午1:00—5:00(随行政事业单位作息时间变更)。无特殊通知,周六、日等法定假日正常休息。
第三条 办公室按值班值宿制度做好值班人员安排,并对值班值宿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对检查时不在岗或人虽在岗却不能按要求完成值班值宿工作的人员,依照值班值宿制度和百分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四条 员工请假实行书面请假审批制度,书写请假条并注明请假类别(即: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年休假、公假。),未注明请假类别者按事假处理。
请假程序:即科员向科长请假,科长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向所长请假,所长有事时告知办公室或领导班子成员。
(一)科员请假时限在半天以内的(不含半天),可直接向主管科长请假,科员如果理由正当,科长可以直接准假;
(二)科员请假时限在半天以上(含半天)至一天以内(不含一天)的,需首先向科长说明理由,待批准后向分管领导请假;
(三)科员请假时限在一天以上的(含一天)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向科长、分管领导说明理由,待批准后向所长请假。
(四)科长请假时限在一天以内的(不含一天)向分管领导请假并说明理由,如果理由正当,分管领导有权准假;科长请假时限在一
天以上的(含一天)需按规定程序分别向分管领导请假,待批准后向所长请假;
(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需向所长请假并说明理由;
(六)员工请假时如果所长因公出等原因不在单位时可向分管领导请假。
(七)员工如需外出学习或开会时,需向所长提前请示,批准后到办公登记,按公假处理。
第五条 员工请假(包括病、事假、年休假、丧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公假等),应履行单位规定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将相关手续交给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休假。员工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或未按照本公法第四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六条 各种假期的相关规定
(一)事假
员工办理私事不能上班的,应由本人事先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请假,确实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可先用电话等方式请假,待本人上班后补上请假条及相关手续。
(二)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请假。无法出具病休证明的,不批准休假。
2、员工在岗工作时如需到医院看病,应事先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请假,待批准后看病所占用时间按病假计。
(三)工伤假
1、由下列情形之一引发的负伤、致残、死亡认定为工伤;
(1)从事单位日常工作、生产劳动;
(2)参加抢险救灾;
(3)患职业病;
(4)因公外出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员工在休工伤假期间,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身体,并向所长递交休假证明,待批准后到办公室登记。
(四)婚假
1、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7天。
2、符合晚婚年龄(初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者,增加休奖励假7天,如果请假人为第二次以上结婚(含第二次),只享受7天婚假。
(五)丧假
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休丧假,假期为2天(不含路程时间),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请假,批准后到办公室登记。
(六)产假、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休产假15天。晚育(女职工23周岁以上(含23周岁)生育第一胎,其他胎次不计)
增休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院有效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30天产假。
(七)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的前提下而与分居两地,且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1、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新调入员工需出具原单位人事部门的探亲情况证明。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5天。自愿两年休假一次的,假期为30天。
(八)年休假(干休假)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1、年休假时限及相关规定。
(1)工龄在5年以下(不含5年)的职工,享受年休假3天;(2)工龄在5年(含5年)-10年(不含10年)的职工,享受年休假7天;
(3)工龄在10年(含10年)-20年(不含20年)的职工,享受年休假10天;
(4)工龄在20年(含20年)-30年(不含30年)的职工,享受年休假15天;
(5)工龄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年休假20天;
2、下列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当年病、事假累计16个工作日以上(含16日)者;
(2)本年度除病、事假、公假外累计缺勤在30个工作日以上者(含30日);
(3)本年度旷工1天(含1天)以上者;
(4)上年度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进修六个月以上者。
(5)当年已休探亲假者。
4、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职工,领导审核审批,按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增发日工资。
(九)公假
公假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你必须履行的义务及接受参加政府机构或其它机构所举办会议或活动者,若你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不扣薪水。
单位正式员工遇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享受公假:
1、住房检修、参加子女学校及幼儿园家长会,准假半天;
2、职工参加不脱产自学考试,每门功课考试准假半天;
3、搬家或拆迁准假1—2天。
第七条 假期计算
连续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员工外出工作或学习
员工上班后下乡工作或外出学习应事先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领导请示,未经同意而擅自离岗者,30分钟以内按早退论处,半天以上将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 加班补休
单位正常工作时间没有加班制度,因工作性质(例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等)确需加班的,应先报请所长同意,方可加班,由所长安排倒休时间或研究酌情发放补助。
第十条 旷工
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拒绝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或领导安排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工作者;
(3)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者;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
不按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记为迟到或早退。个人无法抵抗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迟到,由本人写出详细说明,经核实后由所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按《灯塔市食品安全监督所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责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常词语解释:
(一)旷工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未经单位批准而缺勤或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迟到和早退是指未经单位批准,员工在工作时间开始时未按规定到达指定岗位工作或工作时间未结束时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三)脱岗是指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拒绝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举的假期类别均当年有效,不滚动下一年度,除病假、事假、脱产学习外,本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请假类别均不参与绩效考核和百分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灯塔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处3后1日起执行。
灯塔市食品安全监督所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