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纠纷案_供电所班长事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17: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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鄯善县通宇加气站诉吐鲁番电业局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概况

2006年2月,鄯善县通宇加气站以吐鲁番电业局对其执行商业电价错误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电业局将双方于2005年2月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的电价条款变更为非普工业电价,并退还已经多收取的电费差价。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电业局对该加气站的电价执行正确,没有受理其投诉。该加气站于2009年7月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吐鲁番电业局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关于电价的条款无效,并请求判令退还错误执行电价多收取的电费3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为有效合同,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就电价执行标准争议引起的有关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案件中用户对供电企业的电价执行正确与否提出投诉无果后,不幸将供电企业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支持了供电企业的辩护理由,驳回了原告(电力用户)的诉讼请求,然而原告还是提出了上诉。该起案件不能不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虽然供电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用户与供电企业的矛盾却在逐步升级。即使供电企业最终取得了胜诉,也难免会为此次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当然,从供、用电双方利益的角度来讲,案件发展到这种程度和地步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更何况,该类事件如果

处理得当是完全能够避免的。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是考验供电企业管理服务水平的一道难题。

供电企业应当本着“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力求减少甚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首先,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特别是对于用电大户,应当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宣传服务,让他清楚地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电价、供电质量以及“两率”等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其次,在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提醒用户注意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并向其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对于用户表示不解和疑惑的条款,工作人员应当耐心解释,并告知其如何解决供用电合同纠纷。

最后,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的要求,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供电企业不断强化员工的服务意识,加强职工的技能培训,建立与完善企业供用电服务质量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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