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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基本任务与要求
一、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国家、河南省煤炭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依法保护煤炭资源。
二、掌握矿区、井田储量变化,开展资源储量、“四量”管理,进行新区、生产矿井综合勘查和生产补充勘探工作,查明地质因素,掌握地质规律,扩大矿井资源储量,提高资源储量类别,确保矿井生产和建设正常进行。
三、负责核实、汇总、上报煤炭资源储量和“三量”,掌握各类资源储量动态变化,上报或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种煤炭损失。
四、根据矿井地质情况,与技术部门、采掘单位密切配合,指导煤矿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督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开采。
五、加强对老区及边角块段的资源/储量赋存的分析研究,提出残、复采的可行性研究建议,提高资源/储量回收率。
六、及时做好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年审等工作,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管理共伴生矿产的勘查与开采利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地质资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一、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对全公司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证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全面责任。资源管理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矿长及各级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二、矿长、矿总工程师对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井各类回采率指标达到计划要求负直接责任。对于上报的储量、采出量、损失量、损失率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出的经过审核的数据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或变相改动。
三、公司生产部、区域公司及矿地测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正规的地质报告及采掘地质说明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搞好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作为设计、生产依据的储量数字,提交各类合格的需上报的储量报表、图纸和动态检测报告;设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布置采区、采面;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资源回采率达到公司规定指标。
四、生产部、区域公司及各矿地测部门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算机制图人员进行储量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现场观测、煤厚探查、构造描述、图纸编绘、资料编录、台帐登记、储量计算、报表上报等工作。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储量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资源管理工作能正常、有序、有利地进行。
五、生产、设计部门对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负责,采区、工作面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因设计不当或措施不力,未按要求进行生产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和审查批准者负责。生产、设计部门对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的开采设计及批复意见要妥善保存,在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违反开采程序或任意扩大煤柱边界;如确需更改,必须编制设计变更并逐级审批。
六、凡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人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或设计回采率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由设计者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生产管理不善和措施不当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因不按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而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在采掘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按原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要及时报告技术主管部门,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供应部门供应的采煤工作面的支柱规格,与作业规程规定的规格不符,又未向技术主管部门汇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供应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回采过程中,未按作业规程施工,造成超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过规定的煤柱损失,由采煤区队长和技术负责人负责。
当发生不合理损失时,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调查,找出丢煤原因和责任者。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技术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二、严格按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账,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三、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测量准确,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底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观测点间距一般10~30m。
四、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账,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五、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六、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井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资源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七、公司、矿计划部门,应在编制计划的同时,编制采区回采率计划,并以此作为考核指标的依据。
八、设计部门需在水平、采区设计中,具体核算资源回收率,提出设计回采率指标,未经核算资源回采率的设计,不予审批。矿井改扩建设计,必须按照经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的地质报告进行,所提设计报省审批。水平延深和采区设计,须按经公司批准的地质资料进行,所提设计报公司批准。未经批准的地质资料作依据的设计不予审批。
九、矿井生产要根据地质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开采方式,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先采下层破坏上层,先采下区段破坏上区段等)。需进行上行开采的矿井或采区,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经上级部门批准。
十、有条件的矿井,应积极推广沿空送巷、沿空留巷、跨采、对拉工作面等无煤柱开采法。从而取消或减少区段煤柱、采区隔离煤柱、上下山煤柱和大巷煤柱损失,力争多回收煤炭资源。
十一、各矿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开拓方式,合理确定本矿厚薄煤层,上下分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的配采比,做到合理搭配开采,在编制生产计划和生产过程中,不得采最大高度丢弃余煤、采上分层丢下分层、吃肥丢瘦。
十二、分层开采时,要合理确定严格控制上分层采高,原则上,上分层采高应略低于下分层。在采上分层的同时,要查清下分层煤厚和有关地质资料,为开采下分层创造条件。
十三、工业广场煤柱不得任意扩大,如因生产需要非扩大不可时,须经公司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塌陷区村庄搬迁时,应迁至无煤地带或已稳定的已采区,避免二次搬迁。
十四、采、掘现场施工时,须严格按设计规定施工,不得留有丢弃不采的可采块段,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回采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滥留煤柱。对采区内出现的小断层,在不威胁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不留煤柱;如需留煤柱时,其宽度一般不大于10m。
十五、回采工作面必须认真执行清扫浮煤措施,应列入回采工序。把浮煤回收作为一项主要验收项目,当浮煤厚度超过规定标准时,不得进行回采、回料、放顶工作。
十六、各矿井在安全的前提下,应对采区煤柱,大巷煤柱和以往由于各种原因丢弃不采的储量进行复采,以延长矿井服务年限。
十七、除特殊地段外,综采工作面及煤厚小于3.0米的炮采工作面均应见顶见底回采,浮煤清扫干净。
十八、各类煤柱留设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留设,不得任意扩大煤柱。对于工作面内落差2.5~10米的断层,每侧可留设5--20米的保安煤柱。对于各类三角煤柱、区段煤柱及采区上下山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均应采取积极措施回收,原则上区段煤柱及采区上下山煤柱回收率不低于70%。
十九、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需提前五天上报公司资源管理领导组审批,经办理手续为准。不经批准丢弃不采的,按不合理损失处理。
第二节
储量管理资料呈报制度
一、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本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快报数据1份、矿山企业动用矿产资源储量及下年度申报计划备案表4份、下年度开采动用计划图纸和文字材料各4份,由公司生产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地矿主管部门。
二、每年1月25日前上报上年度《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4份,由公司生产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地矿主管部门。
三、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矿产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图纸和文字报告各3份,由公司生产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地矿主管部门。
四、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矿井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公示。
五、每季度生产矿井要有回采率分析工作总结,半年回采率分析工作总结要报公司生产部。
六、每季度结束后,在下月7日前上报上季度三个煤量报表和交换图到生产部。
七、实行月度上报制度,每月5日前矿储量管理人员将上月工作面回采率报表、煤柱回收报表、采区回收率分析报表、采区损失量计算图(1:2000)报区域公司或生产部。
八、储量管理人员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九、储量报损、注销、转入、转出、采勘对比引起的储量增减、报废水平、采区报告等,矿应及时编制申请报告,按规定逐级审批。经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填写台帐并在原图上标明,将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
第三节
储量变动的审批制度及考核制度
一、严格执行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审核批复,未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二、储量变动的审批权限
储量变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意见须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三、申请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必须实事求是,并有足够的工程证实。凡应一次处理的,不准化整为零分次处理。由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等原因,煤层被破坏,或无充分理由丢弃并不能再采的煤层或块段,一律按不合理损失处理,不能报损。
四、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储量,经上级批准后,应在地测原图上注明批准文号、日期、储量核减的范围及数字,并将其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在矿井报废时上交。
五、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公司每季度按《公司煤炭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各矿储量管理工作、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全公司,检查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四节
煤炭资源回采率考核
一、矿资源管理领导组每月到工作面进行三次以上不定期监督、丈量各种基础数据,每次实测都应用专用记录本详细进行记录,厚煤层必须探明煤层厚度并按要求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对区队不合理丢失的底煤、浮煤,由生产科下发处罚通知并限期整改。每次丈量升井后,原始数据及时交给储量管理人员,以便于及时处理报表并上图。
二、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资源管理专项评比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储量管理图纸及台帐;各类煤柱回收情况;有无不合理煤炭资源损失;储量变动及地损等的审批情况;各类储量报表上报是否准确及时等六项。根据得分情况进行奖罚,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公司。
三、矿井中厚煤层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5%,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2%;矿井厚煤层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3%,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7%;矿井薄煤层工作面回采率不低于98%,采区回采率不低于85%;矿井回采率达矿井设计要求以上。
第四章
储量管理图纸及台帐
第一节
储量管理图纸
一、矿井(分煤层)储量计算图(1:2000或1:5000)内容要求包括:
(一)经纬线,指北针,井田边界线,剖面线,主要保护对象及其保护煤柱线。
(二)井筒位置及主要巷道工程高程,采空区范围。
(三)穿过本煤层的全部钻孔、巷道所见煤层的真厚及小柱状(厚度过大时可放在图边或图外),煤层底板高程,煤质资料及煤种界线。
(四)煤层露头风、氧化带界限。
(五)煤层底板等高线,断层及编号、倾角、落差、岩浆岩分布、侵蚀区、冲刷区等。
(六)相邻区的地质资料。
(七)煤层可采边界线、平衡表外边界、注销区、损失区等。
(八)储量分级线、块段界线、块段插点注记,即储量计算块段各项计算指标。
(九)按原能源部制定的《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以下简称“地测图例”)规定,用不同颜色表示各级储量。
二、工作面损失量计算图(1:1000)内容包括:
(一)方格网、指北针、图名、图签。
(二)工作面名称、巷道名称、巷道测点编号及煤层底板标高。
(三)工作面内揭露出的断层、褶曲的产状、煤层中有火成岩侵入时,其侵入层位与产状用柱状表示。
(四)工作面设计停采线,工作面逐旬收尺位置、收尺日期、收尺数据(包括丢顶煤、底煤、浮煤、采高)。
(五)工作面分月煤层采动情况小柱状,一次采全高时,标明丢顶煤、底煤、采高数据;分层开采时,标明丢顶煤、剩余厚度数据。柱状图注记以每月三旬收尺平均数据为准。
(六)标出储量注销区、报损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区及批准文号、储量数字。丢煤区颜色符号按“地测图例”规定填绘。
(七)工作面四邻关系及工作面回采年度,内容及符号按“地测图例”绘制。
(八)图幅内的该回采煤层的见煤钻孔及参数。
(九)工作面开采结束后,工作面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回采率等需在图幅下方列表说明。
三、采区分煤层损失量图(1:2000或1:1000)内容包括:
除工作面损失量图的内容外,需增加:
(一)采区边界线及其四邻关系。
(二)煤层底板等高线。
(三)图幅内揭露该煤层的钻孔、编号、煤厚及底板标高。
(四)图幅内所有揭露的地质构造及其产状。
(五)图幅内的所有工作面、巷道、井筒等工程名称。
(六)图幅内各种设计保护煤柱线及各工作面设计停采线。
(七)矿井边界的采区要划出井田边界、边界煤柱线、并注记相邻矿井名称。
(八)采区内各生产工作面收尺内容每月末填绘一次,煤层采动小柱状一般每季度注记一次,采区损失量每月摊销填绘一次。
(九)储量注销、边界变动的范围,注明批准文号及日期,储量数字。绘制内容符合“地测图例”的规定。
(十)发生在采区内的储量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批准文号及储量数字按照“地测图例”规定填绘。
第二节
储量管理台帐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是全面、准确反映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情况的基础资料,是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基础。
一、分工作面分月损失量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帐。
二、分月分采区损失量及回采率计算基础台帐。
三、储量增减、变动审批情况台帐。
四、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及报损台帐。
五、永久煤柱及损失量摊销台帐。
六、“三下”压煤台帐。
七、矿井储量动态数字台帐。
八、期末采出量、损失量、损失率台帐。
九、逐年、逐月采出量台帐。
十、矿井“三量”台帐。
十一、查明资源储量台帐
十二、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帐
十三、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十四、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
十五、资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