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发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_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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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开发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哈开委〔2008〕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确保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以下简称“维稳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促进开发区和谐稳定,根据《哈尔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各部门,管委会各直属单位,驻区有关机构。

第三条 维稳工作坚持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维稳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严防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预防和控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影响全局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防止因治安安全问题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应当依据“谁引发的问题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和“涉及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开发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区维稳工作,负责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第二章 分级负责

第七条 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对影响开发区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并组织动员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驻区机构、入区企业共同做好维稳工作。对事关干部职工、入区企业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政策制定不当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定期召开会议研判维稳形势,研究解决维稳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和企业员工的利益诉求,确保开发区的社会稳定。

第八条 开发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维稳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研判维稳形势,对一个阶段和时期的维稳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影响开发区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指挥协调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影响开发区稳定的重大事件进行领导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督促落实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好预防、控制、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报信息搜集、分析研判、调查研究、协调督办、检查指导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1、开发区建设方面。重点做好工业集中区及新区规划、动迁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做好投资工程建设监管,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杜绝违规违法现象发生。

2、涉农涉地方面。重点做好农村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等工作。

3、国有企业改制方面。重点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退休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等工作。

4、农民工利益保障方面。积极宣传落实《劳动合同法》,确保农民工各项福利待遇及工资有保障。

5、社会治安方面。重点做好社会面控制、重点问题整治、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等方面工作。

6、生产安全方面。重点做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安全稳定等工作。

7、公共卫生方面。重点做好工厂、餐饮娱乐和公共交通场所等卫生监督方面工作。

8、环保方面。重点解决好审批项目、投资在建项目和生产企业对群众生活、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工作。

9、执法方面。重点解决好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公、枉法裁判引发的矛盾等工作。

10、对其他方面引发的问题,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处理。第三章 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 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维稳工作的重大部署,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维稳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二)每半年听取一次专题汇报,及时解决维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三)对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工作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确保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副职领导干部职责

(一)定期分析分管部门、单位的维稳形势。了解掌握分管战线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预先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制定工作预案,落实稳控措施,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二)坚持领导包保责任制。对市委、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问题,要逐级明确包案责任领导。落实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方案、一名责任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责任制。

(三)坚持领导到现场处置原则。发生涉及分管战线工作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解决问题。第十三条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职责

(一)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要确定一人专抓维稳工作的副职领导和一名专(兼)职维稳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调整时,要及时报管委会维稳办备案。

(二)认真贯彻党工委、管委会维稳工作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并上报落实情况。

(三)认真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上报排查调处台帐。

(四)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有关,或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参与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向开发区维稳办报告情况,同时应当做到:

1、主要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和协调化解工作。

2、认真落实部门包保责任制,即包了解掌握事态基本情况;包收集政策依据、明确答复意见;包思想教育、劝阻劝导和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包协调有关依法妥善解决问题,确保不发生群体越级上访;

3、对发生群体进京上访的,涉及单位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成立劝返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接返疏导工作;

4、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处置情况。第十四条 驻区有关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维稳工作重大部署,确保本管辖和本工作职能范围内和谐稳定。

(二)全力协助管委会做好维稳工作。遇有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结合工作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劝解、疏导和协调化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比

第十五条 开发区维稳办负责接受市维稳办的考核,同时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维稳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六条 考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日常抽查、交办记载、社会评价、年终总评等方法,综合评估各部门、各单位维稳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维稳考核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维稳考核纳入全委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

第十八条 根据考核情况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评为优秀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给予经济奖励并颁发证书;对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警告;对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领导问责追究。

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问责追究

第十九条 在维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维稳工作方针、政策、措施不落实,制定政策与上级精神和群众利益相悖,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二)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却久拖不决,造成群体越级甚至进京上访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不及时赶到现场,因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现场失控的;

(四)对因瞒报、谎报、漏报、缓报重要情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50人以上多次围堵管委会大楼和省市党政机关以及公路、铁路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特殊群体和重点人不做深入细致的教育劝阻工作,稳控措施不到位,引发多人进京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七)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对有上述行为的,由开发区维稳办调查核实并向开发区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批准后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依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指导意见》(哈发[2006]6号)、《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维稳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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