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_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13: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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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仪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

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3、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4、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5、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5个档次,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3个档次。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档次,有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三、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如何进行资金配套补助?

答:政府按照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的40%给予资金配套补助。农村居民参保人员所需资金由市、镇政府(办事处)各承担20%;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所需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四、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如何进行补贴?

答:政府从配套补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按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标准缴纳的,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参保补贴;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参保补贴。

参保人员应按年及时缴费。参保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补贴。

五、如何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

1、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份。经

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审核后,由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集中到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2、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对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录入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3、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对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上报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资料和信息系统录入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六、如何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答:

1、首次参保人员,在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附近的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缴费时本人应认真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金缴款单》,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二代居民身份证一致。

2、按8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直接到银 行缴费;按其他档次缴费、补缴以前年度或到龄一次性补缴的,由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开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3、当年养老保险费应在6月底前缴清。

七、参保人员到龄后,如何申领养老金?

答: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参保人员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交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专管员,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负责集中上报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

2、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对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养老金申领登记”。

3、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对镇(办事处)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确认,收缴《缴费证》,核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制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委托代发银行为领取人开办银行存折。《领取证》和银行存折由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分别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代发银行领回,再通过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村民委员

会(街道、社区)协管员逐级发放至领取人员手中。

八、《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缴费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答:《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5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

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且有一个子女家庭夫妻双方都参保的农村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

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从2010年起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九、《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申领基础养老金?

答:申领基础养老金须提供申领人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一张,并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请表》一份,经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公示、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审核,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审批确认后,制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委托代发银行为领取人开办银行存折。《领取证》和银行存折由镇(办事处)劳动保障分别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代发银行领回,再通过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协管员逐级发放至领取人员手中。

十、《办法》实施后,没有及时参保缴费,怎么办?

答:1951年7月1日至1966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城镇居民,以及1951年7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农村居民,须按年缴费,未按时缴费的,到达60周岁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分别自2011年起、2010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当年缴费标准上限,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也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补缴后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966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以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十一、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按规定及时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十二、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增发每月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十三、《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1992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可直接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基础养老金按《办法》规定的每月60元标准执行。

十五、《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按“1992老农保”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可继续按“1992老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年满60周岁时,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每月60元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终止享受“1992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将“1992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办法》规定享受待遇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六、《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待遇的“1992老农保”人员,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答:应当将“1992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以退保吗?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得退保。如户口迁出本统筹地区、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或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退保,退保额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后,不得退保。

十八、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纳的本息和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领取养老金待遇(包含只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

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1个月内,持死亡证明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办理注销领取养老金的关系。村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应严格执行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零报告制度,每月底向所在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报送“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人员清单”。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 8343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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