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障大学生权利促进高校和谐校园建设_高校和谐校园建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12: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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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论文 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弱势 和谐校园

论文摘要:大学生权利弱势已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会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 现代 化建设的进程,给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必须把保障大学生权利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断完善大学生保障体系。

论文 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弱势 和谐校园

论文摘要:大学生权利弱势已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就会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 现代 化建设的进程,给高校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必须把保障大学生权利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断完善大学生保障体系。

一、大学生权利弱势地位及影响

弱势群体,是一个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用来分析现代社会 经济 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作为高校的大学生一般已满l8周岁,在 法律 上已经是成年人,但由于经济基础弱、社会经验缺乏、心理还不成熟等自身因素,加上学校管理权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滥用权利等外在因素的侵犯和制约,使他们受到侵害时几乎没有申辩和维权的机会与能力。以至他们沦为弱势群体中权利弱势人群中的一分子。所谓权利弱势人群是指自身权利行使受到公共权力或其他权利限制,合法权利的实现存在障碍的人群。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谐校园建设是高校为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作出的部署。和谐校园就是依法治校的观念深入人心、公平和正义理念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民主气氛得以形成,形成学校、教师员工与学生之间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的和谐人际关系氛围。和谐社会是由和谐的人组成,经过和谐校园建设为社会培养出和谐大学生,从而可以引导社会走上和谐。但大学生的权利弱势已成为高校和谐校园建设的重大问题之一。保障大学生权利,健全和完善大学生权利保障体系,改变大学生权利弱势地位已刻不容缓。

二、大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

完善大学生权利保障体系,就必须知道大学生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现阶段保障所遇到的问题。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公民首先享有我国法律所授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最主要的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指大学生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放弃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是指大学生基于一定的身份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同时因具有学生身份也具有我国 教育 法律、法规针对学生这特殊群体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规定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平等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通高等学校管理》第五条规定:“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参与权和监督权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第五条规定,大学生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及“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 体育 等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高校有公开校务、接受监督的义务”。这里的监督当然包括大学生的监督。大学生有权参与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决策,监督学校涉及学生权益的各种行为。

3.申请救助和接受奖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 发展 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大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4.申诉权和起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管理》第五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选择权和就业权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大学生享有就业的权利。高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大学毕业生可以在国家就业政策范围内自主择业,选择自己满意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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