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定稿]_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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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以下报告书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5659731 地址:晋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邮编:362200 项目一: 晋环保函〔2018〕118号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矽品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矽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矽品电子(福建)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矽品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矽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要求审批的报告收悉。评价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根据修编后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复审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复审意见、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闽发改外备[2017]C05072号(变))、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预审编号:晋国土资预[2017]094号)、晋江市城乡规划局意见(晋规审[2017]196号)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同意矽品电子(福建)有限公司矽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在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科学园)生产经营,项目规模:年生产晶圆凸块(BUMP)90万枚;年生产覆晶封装(FCCSP)32400万枚;年生产焊线封测(WB A'y)202800万枚;年生产IC测试(FT)54000万枚。厂区布局、产品方案、原辅材料来源、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书作为你公司项目建设和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期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监理,并形成环境监理报告;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建筑物建设及废气污染物的排放均应符合晋江机场的净空管理等相关规定。以上要求作为建设项目是否可投入运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2、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必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环境管理制度,生产中应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3、项目各生产车间产生的酸性废气、有机废气、工艺尾气等废气污染源应收集经环保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排放限值中的二级标准”,外排废气中VOCs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应按规范设置排气筒,所有排气筒均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无组织排放的VOCs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524-2014)无组织监控要求(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2.0mg/m3)。

4、厂区内应采取雨污分流,废水采用“污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处理方式,建设不同废水种类的水处理设施,针对各股生产废水水质情况,采取先分流处理部分特征污染物,再对各股废水进行统一处理的原则。镀铜清洗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镍、总银等在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总铜在全厂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生活污水应经预处理后的汇入厂区废水总排放口,全厂外排废水应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标准(总铜)及南港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港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污水排放口应按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建设,安装自动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测流计量和监控等条件,厂区外排废水要实施在线监控并与我局联网。若厂区外排污水不能纳入市政管网,则项目不得投产运营。

5、项目应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按环评文件提出的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域开展地下水防渗工作。项目应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进行厂区防渗,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防渗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防渗要求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设置。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6、危险废物应按相关规定贮存、收集、处置,应加强危险废物的储存与转移管理,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运输活动应符合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

7、应采取有效消声、减振、降噪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周边应建设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夜间≤55dB。

8、项目生产及原辅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项目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数量、位置、使用、运输等均不得影响到泉州晋江机场的相关要求。项目应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应建设足够容积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应急物资与装备,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必须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9、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1#生产车间外延100m范围内区域,在以后的规划发展中,该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大气敏感目标,不宜作为无公害蔬菜、有机食品建设基地。你公司应优化生产布局并及时向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配合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的规划建设控制。并协助政府监督、控制防护距离内不建设大气敏感目标,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0、你公司涉及的电镀工序,要参照电镀行业自行监测国家标准和省、市环保要求进行环境管理。项目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运营期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措施,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11、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安全、民航、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废水排放总量≤151.9484万t/a。

CODCr≤75.974t/a、NH3-N≤7.597t/a、二氧化硫0.161t/a、氮氧化物0.755t/a。

根据晋江市总量办核定(晋总量调剂[2017]066号)及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凭证(编号:***001-

5、***001-6),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己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污染防治和常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若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罗山中队加强该项目日常环保监督管理。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2日

抄送: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安监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罗山街道办事处、新塘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筹备组、南港污水处理厂,本局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保护应急中心、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罗山中队,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二: 晋环保函〔2018〕127号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华侨大学编写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要求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泉州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委托书》(泉环保评〔2015〕32号)及《关于梳理、调整泉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委托、下放)权限的通知》(泉环保评〔2015〕42号)内容,评价单位按照技术审查会上专家审查意见对报告书进行补充修改,根据修编后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复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复审意见、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企业)》(闽发改备〔2016〕C05053号)、晋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权证(闽(2017)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035603号、第0035752号、第0055987号)、晋江市城乡规划局意见(晋规字第2010852号、第2010853号、第2030952号)意见,晋江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09号,晋江市政园林局《关于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东新厂污水纳管排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批复》,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前提下,同意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在福建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生产经营,项目规模:年染整针织坯布100000吨、染整纱线3000吨、印花7500吨。厂区布局、产品方案、原辅材料来源、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书作为你公司项目建设和日常环保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期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监理,管道工程、排污管网及稳蔽工程等应做好环保措施的落实,形成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运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2、项目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土流失,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并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3、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必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环境管理制度,生产中应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州市印染行业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并满足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应配套较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印染废水实行清浊分流,全厂应根据水质情况进行废水分质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厂区内供水、排水管道专管专用。

(1)厂区应做到雨污分流;全厂染整废水应采取清污分流措施,厂区低浓度废水经低浓度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01107-2011)表1规定限值后引至回用池,全部回用于用水工序。

(2)原则同意在安东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前,本项目高浓度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高浓度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规定的表2 间接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规范设置的排污口经园区污水管网过渡性纳入泉荣远东污水厂统一处理,并达标排放。待安东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后,本项目的高浓度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全部经预处理后通过安东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根据相关环保要求,另行完善环保手续。

(3)蒸汽冷凝水、机台冷却水通过专门管道收集进入热水回收池,全部回用于热水洗等工序充分利用余热。(4)项目应安装回用水表、流量计等监控废水回用情况的装置,生产废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项目污水排放口应按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建设,安装自动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测流计量和监控等条件,厂区外排废水中流量、pH、COD、氨氮要实施在线监控并与我局联网。

(5)过渡期间,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2万吨/日)未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行,则项目不得投产运营;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2万吨/日)建设并正式投入运行后,本项目应根据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接纳能力实行限产减排,若本项目生产运行负荷与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和接纳能力不匹配,则项目应立即停止生产直至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满足处理容量和接纳能力条件。

5、项目应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不得擅自设置燃煤、燃气锅炉或燃烧器,生产用供热由工业区集中供应。

(2)定型机单独配备油烟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定型机定型废气应经收集经环保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的二级标准,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的限值要求。

(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配套除臭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源加盖封闭,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应收集经环保设施净化装置处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执行(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

(4)纤维尘废气应经收集经环保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的二级标准。

应按规范设置排气筒,所有排气筒均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6、项目应落实地下水防渗措施,严格执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的要求,对污染防治区域开展地下水防渗工作。项目应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进行厂区防渗,其中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防渗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库防渗要求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设置。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7、危险废物应按相关规定贮存、收集、处置,应加强危险废物的储存与转移管理,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收集、运输活动应符合HJ2025-20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和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修改单要求。

8、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5dB;夜间≤55dB。

9、项目生产及原辅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行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应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应建设足够容积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应急物资与应急装备,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必须满足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10、项目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运营期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措施,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11、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50m范围内区域,在以后的规划发展中,该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大气敏感目标,不宜作为无公害蔬菜、有机食品建设基地。你公司应优化生产布局并及时向国土局、规划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配合做好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的规划建设控制,并协助政府监督、控制北侧商业用地等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建设居住项目及对大气敏感的项目,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2、你公司应落实搬迁前老厂的退役环保措施,拆除活动应严格执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你公司老厂拆除前应先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并具体落实到各项拆除过程中,老厂的拆除活动应按环评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不遗留土壤污染隐患。

13、项目建设应同时满足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污水排放量≤447.3万吨/年,COD≤223.65吨/年、NH3≤22.37吨/年;SO2≤0吨/年、NOx≤0吨/年。

根据晋江市环保局关于本项目总量指标交易确认意见(晋总量指标确认〔2018〕012号),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均来源于自身调剂。

四、你公司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污染防治和常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若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加强对老厂迁建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请晋江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二中队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抄送: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石镇政府、梅岭街道办事处,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本局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保护应急中心、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直属一中队、直属二中队,华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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