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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广西区委区直基层组织活动经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区直基层组织的凝聚力,调动广大社员参加社组织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基层组织活动的质量,规范基层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层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社员缴纳的社费,社区委下拨的基层组织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作为基层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
二、社员有缴纳社费的义务,各基层组织负责人应做到本基层组织社员的社费应缴尽缴。
三、专项经费额度为每名社员每年50元。每个基层组织专项经费核发人数以上一年度基层组织情况统计报表的社员人数为准。社员人数变动情况(如调出、调入、去世以及发展新社员)须填写入《九三学社广西区委基层组织工作手册》报社区委组织部。
四、专项经费以基层组织(基层委、支社、小组)为单位申请、下拨,一年分2次申请,并与开展组织活动挂钩。基层委所辖支社的专项经费由所在基层委申请。
五、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首先对组织活动进行策划,制定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和参加人数等)。活动方案通过所联系的社区委机关部室同意后,交社区委组织部审核登记,由社区委组织部报社区委领导审批。社区委办公室按财务制度予以办理。
六、社区委机关各部室要积极参与所联系基层组织活动方案的制定,活动方案确定后,应负责办理专项经费的报批手续,并将专项经费交付基层组织负责人。
七、活动经费可用于社员学习教育、慰问及开展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等。活动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八、各基层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活动经费的管理,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基层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活动经费收支情况须向全体社员进行通报、公开,并写入基层组织年度工作总结报社区委组织部。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基层组织活动经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本办法由九三学社广西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