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临时救助政策》解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昨天,我市出台《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使我市的救助政策在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日常救助外,对于遭遇突发事件而导致支出过大,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增加了制度性的救助安排,弥补了我市的救助空白。
1.救助对象。下列城乡居民家庭遭遇临时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经个人申请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中心认定,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即持有有效大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2)城乡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25%以内的家庭。
(3)城乡其他临时困难家庭,即由民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的其他临时困难家庭。
2.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项目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就学救助。城乡居民家庭子女就学发生困难的,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108号)和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财教〔2008〕510号)以及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建立大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大财教〔2008〕61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救助。
(2)就医救助。城市低保家庭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关于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住院参保职工给于适当补助的意见》(大劳发〔2005〕22号)规定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其中,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6000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户口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3600元,户口在其他区县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4200元。
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按照《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残联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他临时困难家庭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及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低保家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70%给予救助。
(3)突发灾害救助。城乡居民家庭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其他突发灾害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及其他生活物品救助。
(4)其他救助。对城乡居民遭遇其他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适时适当进行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同一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享受上述救助后,困难仍难以解决的,由各类慈善组织给予补充救助。
3.审批管理。
(1)申请。就学救助申请,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医疗救助,按照残联部门的规定执行。就医救助、突发灾害救助以及其他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疾病诊断证明或事故报告书、医院收费票据、公安消防或司法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审核、审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详细填写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报区市县民政局。区市县民政局组织社会救助人员进行调查复核,按照相关标准提出救助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审批。
(3)审批时限。临时救助审批时限,一般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突发灾害,应做到随时申请,随时核实、审批,即时救助。
(4)审批权限。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对于本办法规定范围、额度内,救助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其中,常规、小额审批工作,区市县民政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并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限额内,救助5000元以上的,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临时救助项目、标准的,需由区市县民政局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对重大突发性群体应急事件的救助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慈善救助审批。慈善救助由当地慈善组织负责审核审批,并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实行报备。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