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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创业主体
引导和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带头创业。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离岗、辞职、提前退休,从事创业活动。
离岗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与单位签订创业合同,可离开工作岗位自主创业,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受聘于民营企业或外出招商引资。离岗创业期间其编制、干部或职工身份、行政级别不变,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年度公务员考核,财政划拨的四项目基本工资照常发放(不享受各项津贴和本单位其他福利待遇)。自主创业经营期间年缴税金(县财政所得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按入库地方税收的50%奖励个人、5万元以上的按60%奖励。离岗创业人员需每半年向原单位汇报创业经营情况,组织、人事、财政、农业等部门定期对离岗创业人员进行走访考核。离岗创业人员原来承担的工作职责任务由所在单位内部调剂人员负责完成。在离岗创业中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成绩或为县财政税收作出突出贡献的,如回原单位上班,组织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五年后愿意回单位的重新安排工作。离岗创业到达退休年龄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