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钢设备材料处供应商管理细则_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09: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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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钢设备材料处供应商管理细则

总则

目的为加强济钢采购供应链的资源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济钢的采购渠道,降低济钢的采购成本,保证济钢设备材料处对济钢供应商能够有效控制,充分有效地保证济钢设备材料处采购的物资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一、新增供应商的入户

1、所有新增供应商严格按照程序文件《采购控制程序(JG/CX—10

4.2)》规定执行(产品必须经过试用)。

2、新增供应商由设备处组织评价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报李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列入合格供方清单。

3、供应商评价内容

3.1、该企业的设备及人员情况。

3.2、该企业的生产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及检验。

3.3、该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状况(即企业是否有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已经取得何种质量体系标准的认证等)。

3.4、该企业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法人证书等资料)。

3.5、该企业能有效地跟踪其产品的使用情况,能及时处理质量异议,并根据使用情况持续改进。

4、属于新产品或新技术应用的新增供应商,由使用单位写出试用报告经李总经理批准后可进行试用,使用单位出具试用合格报告后按照第二项进行。

5、重新恢复供应资格的,遵照新增供应商程序进行。

二、招投标

1、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好自己在河南济钢招标网上的密码等资料,对招标网上自己的投标资料(包括报价及所标注的其它事项)负有全部责任。若对投标标的图纸、型号尺寸等技术参数有疑问的,须及时到现场落实清楚,否则后果自负。

2、供应商严格按照报价的要求全部填写,缺项的视为废标。

3、供应商投标时出现异常情况的,须在开标前向河南济钢设备处书面说明情况,过期不候。

三、合同

1、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或直供通知(短信或电话)后3日内须将合同寄出,保证济钢设备处在12日内收到。

2、供应商严格按投标资料和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责任。

3、供应商应加强产品的出厂检验力度,确保产品出厂合格率100%,并且不断提高质量,满足用户的要求。

4、供应商在接到备件质量异议通知72小时内必须来人到现场处理,按设备材料处质量异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对供应商的要求

1、凡属经销单位的供应商须将所经销产品生产厂家授权证书原件送达

河南济钢设备材料处,由我单位验明后,复印存档备查。

2、凡属经销单位的供应商供应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单等所供货物进货渠道的各种证明,国产备件必须提供生产单位的合格证等证明。

3、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我们将加强同生产厂家及其外驻办事机构(包括打假部门)的联系,以便对我公司采购产品的真伪进行鉴定。

4、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公司提倡竞争,不认可经销商区域划分的行为,有权同所有经销商合作,故此规定:凡是与我公司合作的供应商应遵守中国《反垄断法》,依法经营,禁止以区域划分之规定排挤和投诉竞争对手从而达到独霸我公司业务的行为。一经查出,将通过法律手段追偿因供应商不良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

5、我公司鼓励各供应商对我公司所采购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可及时向济钢设备处书面举证,我处将秘密核实并反馈信息。若设备处采取措施不力,也可向济钢公司上级领导和监察部门举报。但我公司禁止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私自口头或电话散发诋毁竞争对手的消息。

五、供应商年终评价

1、评价要素包括:供方实绩、质量情况、价格水平、合同履约、服务情况,异议处理、用户意见、应急处理、生产制造能力、检验能力、技术能力、创新能力等。

2、业务经办人负责按照质量体系要求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业绩评价,按照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3、设备材料处汇总各供应商得分后,按照得分高低进行分级、排序,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80(含)~95分的为合格,得分为8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4、优秀供应商将享受同等条件下竞标优先,货款优先等政策。

六、处罚条例

1、出现以下情况的,停止该供应商三个月供应资格:

a、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接到通知3日内寄出合同,12日内寄到河南济钢设备处)签订合同的(新增供应商业务员应提前做好沟通)连续两次或者全年累计三次的。

b、入厂物资初次检验(以计量仓储处检验组为准)不合格并且电话通知48小时内未能给出处理意见或在同样备件上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的。

2、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六个月-----十二个月供应资格:

a、供应商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即弃标的。

b、供应商在接到备件质量异议通知后未按照规定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的。

3、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供应资格:

3.1、供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3.2、供应商拖期交货(连续两次或者每年累计三次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等要求交货的)或者影响生产的(使用单位书面通知催货的)。

3.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连续两次或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弃标行为的。

3.4、在市场竞争中失去质量、价格、服务优势的供方,18个月内未发生业务关系的。

3.5、使用单位书面报告拒绝使用的备件。

3.6、业绩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

3.7、供应商在无证据的情况下私自口头或电话散发诋毁竞争对手的。

3.8、供应商有以区域划分之规定排挤和投诉竞争对手从而达到独霸我公司业务行为,证据确凿的。

3.9、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济钢备件采购和管理秩序的。

6、对供应商的所有考核、评价及处罚等,书面报告交处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去执行,解释权归济钢设备材料处。

设备材料处

2010年12月23日

附:

1、供方业绩评价表;

2、供方业绩评价表具体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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