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培训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活动,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原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培训机构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驾驶培训服务。
第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办学条件指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场地情况;
(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教练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和岗位再教育情况;
(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四)培训质量指标: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学员满意度;
(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七)培训机构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50分。
在考核总分中办学条件考核占250分,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7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20分,培训质量考核占16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16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200分,培训机构管理考核占40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
培训机构获奖、节能减排等情况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培训机构: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培训结业的1年以内驾龄驾驶员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三次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
3.考核期内培训结业的1年以内驾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率未达到5%;
4.考核期内未出现异地培训、超范围经营等超越许可事项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900分,且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等考核分数占该项总分的85%以上;
(二)AA级培训机构:
1.未达到AAA级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培训结业的1年以内驾龄驾驶员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三次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
4.考核期内培训结业的1年以内驾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率未达到8%;
5.考核期内未出现异地培训、超范围经营等超越许可事项的违法违章行为;
6.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00分,且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等考核分数占该项总分的75%以上。
(三)A级培训机构:
1.未达到AA级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培训结业的1年以内驾龄驾驶员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三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4.考核期内培训结业的1年以内驾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率未达到10%;
5.考核期内未出现异地培训、超范围经营等超越许可事项的违法违章行为;
6.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培训结业的驾龄在1年内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三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3.考核期内培训结业的1年以内驾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率达到10%以上;
4.出现异地培训、超范围经营等超越许可事项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700分或者安全生产、培训质量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下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名称、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及所在地、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场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服务人员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诚信管理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每年的2月20日前,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核实质量信誉相关材料。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考核评分表、初评结果(见附件3)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考核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通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通知被考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三)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于6月30日前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
第十七条 对新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培训机构”,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对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设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实施重点监管:
(一)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B级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培训机构应当注重提高培训质量,不得扩大培训规模。
(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通报,且该培训机构在整改期满后一年内不得扩大培训规模。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质量信誉考核时,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7日发布的《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皖公运教〔200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