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券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及措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章券商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
第一节 我国的证券市场尚未成熟
在交易机制方面,由于我国是1978年才进行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证券市场的形成则更晚。作为股票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于1990年11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建立于1990年12月21日,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则建立于1792年。1为了尽快地追上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创立与引进各项交易机制以及对这些交易机制的修正频率较高。券商为了在交易机制中赢得优势,竭尽全力地使出各种竞争手段,那些只顾盈利或击败对手的竞争手段则常常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证券法制方面,虽然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但没有像美国等发达国家设立《证券交易法》,各种对证券交易的具体规定散见于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通知中。这就给合规经营的券商、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造成困难,同时也给了违规券商可趁之机。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券商营业部数量过多
2010年参与券商资质评级的虽然只有98家,但这些券商旗下的营业部数却高达4144家,由于券商展开竞争是以营业部为单位,且这些营业部分布不平衡,多集中于大城市,在这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券商间竞争异常激烈。2由于对资源的有效利用,需要合理的配置,我国的证券市场已到整合阶段,但不能依靠行政手段,于是券商间的竞争着重于市场手段来解决,这样券商间常常出现不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三节 证券市场客户资源有限
首先是证券市场在我国的普及程度并不高,开立股票账户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9%,在很多人眼中炒股被等同于赌博,再加之证券市场的风险性较大,券商 12 《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
钱潇隽《证券营业部两年增千家》。
头下签订了“佣金公约”,但私下里“佣金战”还是照常进行。
根据新华网记者赵怡雯的报导《券商整体败走佣金战2010净利润或下滑16%》3[3]——由于2010年券商持续白热化的“佣金大战”,过低的佣金费率令不少券商面临交易量上升,但整体营业收入下滑的尴尬。
其实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成本是买入、卖出各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一的登记管理费,再加卖出时交易金额千分之一的印花税,最后加上券商的佣金。佣金占交易成本的比重并不多,如果券商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投资者可以提高证券交易中的准确性,那么投资者获得的盈利,还是规避的损失比起佣金都大多了。
佣金战中,首先是参与签订“佣金公约”的一类券商或营业部,其私下违反“佣金公约”的内容,实行低于“佣金公约”的手续费,吸引投资者,是一种违反了诚信原则,造成同行客户流失,损害同行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那些没有签订“佣金公约”的券商其收取的佣金如果低于证券监管费、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场地租金、员工支出等经过摊簿计算的比例,则是一种低于成本提供服务的倾销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 挖走其他券商有经验员工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据证券时报报道——2010年11月份证监会网站显示,在国信、长江、华泰等11家证券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新设营业部申请。业内人士预计,在新设营业部大幅加速的背景下,券商间人才争夺战将进一步白热化,而这其中营业部商管挖角战愈演愈烈。据悉,多数券商对营业部商管这一核心职位要求强调本土化,为的是新设营业部能够尽快融入当地市场,确保在激烈竞争中胜出。4[4] 券商之所以挖走这些商管,因为这些商管在原营业部经过锻炼,非常了解原营业部的经营管理方式。另外这些商管也有一定的客户资源,以及在原营业部工作中接触的人际关系。比如,这些商管在以前工作中会与某些银行的管理人员较熟,可以得到银行网点资源。因为银行网点是券商招揽客户的重要渠道之一,券商员工在银行网点营销,更能得到客户信赖,而一个商管到一个新的营业部同时 34 赵怡雯
《券商整体败走佣金战》
张宁
《券商营业部高管挖角战升级》的现金或礼品。券商对这一行为通常不闻不问。券商以客户进行证券交易收取的佣金为来源,一个没有交易的客户,券商是没有一分钱收入的。
免费开户并赠送现金或礼品这种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禁止的贴钱揽客行为,会造成其他券商的客户流失,损害了其他券商的合法利益;而且开户即赠这种行为会损害证券行业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严重损害行业的发展前景,符合不正当竞争的特征要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节 客户不到指定地点开户的非现场开户行为
正常的开户流程是本人带着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到券商营业部办理沪、深股东卡和资金账号,然后到银行联三方。但客户本人并没有到券商考业部,而是在其他地方开立证券账户,这就出现了非现场开户。有的是客户觉得没时间到券商营业部现场开户,有的是恶意通过多个账户操纵市场的庄家。
为了杜绝非现场开户,虽然监管部门要求券商再客户开户时采集数码照片,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部分券商营业部和经纪人与监管部门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相比大城市,内地来开户的投资者占到绝大多数,为了开发这部分客户,来自五湖四海的经纪人有的就拿着亲戚朋友寄来的身份证进行开户,对于监管部门现场采集数码照片的规定,经纪人们的对策是:“要求开户的人补一张数码照片发到自己指定的邮箱。”这样监管部门现场采集数码照片的规定成了马其诺防线。6
一方面,非现场开户暗藏风险;另一方面,那些逾越禁令的券商也破坏了同业公平竞争原则。鉴于种种原因,非现场开户依然没有放开,个别券商擅自逾越禁令,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由于非现场开户某种程度上相当便利,当有券商违规让客户非现场开户时,坚持让客户到现场开户的合规券商必然遭受客户流失的损失,如果长期容许这种不合规行为必然“奖励后进打击先进。”
首先,非现场开户违反了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到券商营业部办理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次,非现场开户的券商也违背了同业公平竞争原则并造成其他合规券商的客户流失,损害了合规券商的合法权益。所以非现场开户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五节 变相陪同客户到其他券商营业部的转户行为屈艳红。,《证券市场非现场开户死灰复燃》
部之间的竞争,在熊市时,缺少新开户的客户,银行内的券商经纪人之间,以及银行内的券商经纪人与附近券商营业部之间相互诋毁商誉的行为时常发生。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由于券商之间激烈的竞争,以及券商对员工的合规要求重视程度的不同,在经营活动中常常出现同行之间诋毁商誉行为。券商诋毁同行商誉多出现在经纪人营销客户时,但经纪的营销话语是否构成诋毁商誉需要注意3点:
一、捏造、散布的是虚假事实,如果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二、诋毁行为时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行为
三、经纪人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手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7[7] 如果券商的经纪人在对客户营销时,出项满足以上3点的营销话语将构成诋毁商誉行为。当然,券商营业部如果出现满足以上3点话语也是对其他券商的诋毁商誉行为。
第七节 冒充资质评级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2010年7月15日,证监会对98家参评主体的参评结果:1,A类分为AA级12家、A级23家。2,B类分为BBB级24家、BB级17家、B级8家。3,C类CCC级7家、CC级6家、C级1家。4,无D类和E类。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在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但券商类别、级别的划分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所以证券投资者当然在更高级别的证券公司开户才会更有利于投资的安全性。
虽然参评主体只有98家,但这98家旗下的营业部数量却高达4144个。在激烈的竞争下,一个低评级的券商显然在对客户营销时处于不利地位。一些低评级券商往往在其提供给经纪人营销的宣传折页上印有更高的评级标志。
这种冒充评级的虚假宣传,首先是违背对投资者如实告知义务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另外,冒充资质评级的虚假宣传行为,是低类别、低评 7 杜律明。《诋毁商誉行为要点》,第二节 加强证券业协会监管职能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是:根据国家政策与法规,拟定自律性管理规则;规范会员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调解会员间的纠纷;接受主管部门授权、仲裁会员与顾客间的争议等。但中国证券业协会自1991年成立并未担负实质性的自律职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在成立之初,其组织体系是半官半民,造成其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能方面进展缓慢,且其职责定位不够明确。
当前对券商经营的监管经常由证监会进行,如果由自律性组织的证券业协会履行更多的监管职能将有效发挥自律组织的独立性。例如,券商合规部门须按要求定期对其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和测试,但各券商由于自身实力以及对合规重视程度不同,在培训时以应付态度走形式。证监会由于兼负多种职能,没有精力管这些事,如果交证券业协会定期监督券商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对从业人员监考,组织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将有效提高券商合规培训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避免在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监会应加快向证券业协会转移相应的职能,通过相关的法律确认,赋予证券业协会更多的监督职能。证券业协会监管能力的加强有利于配合证监会的工作,及时制止证券行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为证券行业的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节 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现行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是:“1.年满18周岁;2.具有高中以上文凭;3.完全行为能力。”
取得从业资格条件:“通过《证券基础知识》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行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高端行业,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凭作为参加考试条件显然太低。在美国,证券从业人员地位相当于律师和医生。我国报考司法考试的条件也得是本科以上学历,所以应该提高考试的条件。虽然证券行业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长,需要大量从业者。但过度放低要求对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将产生阻碍。
现在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也有借鉴作用。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除了基础知识,还另加了一门《期货法律法规》,[8]其试题难度较大。这样使
将这一思路成功应用于实践的国信证券通过旗舰营业部做到了。”[9] 旗舰营业部不仅在对客户的增值服务上有优势,在对员工的培训减少因设立营业部所产生的经费、对员工违规行为的自查自纠方面也都有优势。旗舰营业部是将分散的资源整合,通过扩大经纪人规模,提升经纪人的素质以及通过建立较大的客服平台和投资顾问团队,不单是代理客户交易,还通过客服与投资顾问团队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从而提升营业收入,如果其他券商也能运用旗舰营业部模式将有效避免陷入佣金战等不正当竞争中,摆脱为了应对客户流失而被动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券商既提升了营业收入,又稳定了客户,对解决当前券商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
第六节 对券商不正当竞争的总结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对券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关键看客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券商不正当竞争客观方面,不仅要看券商的竞争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对于那些不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原则的竞争行为也应认定为券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券商不正当竞争的客体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其他券商合法利益以及行业有序发展的侵害。纵然券商不正当竞争手法很多,但如果把握关键,予以准确认定,及早的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对守法券商合法利益的保护,更是对证券行业有序发展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编委会。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6月 [2]钱潇隽。《证券营业部两年增千家》,腾讯财经,2010年12月14日报道 [3]赵怡雯。《券商整体败走佣金战》,新华网
[4]张宁。《券商营业部高管挖角战升级》,证券时报,2010年12月
[5]国信证券北京分公司。《国信证券北京分公司客户经理手册》,2010年5月 [6]屈艳红。《证券市场非现场开户死灰复燃》,上海证券报,2010年2月20日 [7]杜律明。《诋毁商誉行为要点》,百度•百科,2009年12月30日
[8]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法律法规汇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5月11日
[9]《旗舰营业部制胜之道》,第一财经时报,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