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_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06: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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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县出台《梓潼县科级领导干部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

键环节。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更好的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教育、监督服务,梓潼县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按照省九届四次全会“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划分、责任追究范围,加强对责任人、责任岗位的直接监督”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梓潼县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这一办法最大价值在于,不仅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而且对于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效,逐步形成“凡审必果,凡果必用”的运行机制很有帮助。现刊载如下,供各地参考借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对其所在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与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作出的审计结论,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作出的审计决定或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以及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指导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司法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履行审计结果运用管理职责,向县委、县政府及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以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作出的审计结果报告为依据。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审用结合原则;

(三)违法违纪必究原则;

(四)审改结合原则;

(五)规范管理与促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严格区分审计对象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通过直接行为履行岗位职责所负有的责任。直接责任还包括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负有的责任: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主管责任还包括对其他副职分管工作及下属单位存在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违纪违规问题或给国家、集体资产造成损失而应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审计结果运用包括:

(一)表彰奖励、评优晋职;

(二)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根据审计法规进行处罚;

(四)警示谈话、口头或书面诫勉、平级交流、降职;

(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县审计局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法规进行处罚外,结合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一)对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领导干部,根据问题性质,可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警示谈话、口头或书面诫勉、平级交流和降职等。

(二)对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向县委报告后,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证据及材料。

第九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一)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或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可建议县委给予表彰或提拔重用。

(二)根据县审计局提出的建议意见,按照干部监督有关规定,进行警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情节较严重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诫勉,诫勉期满仍没有改进的,向县委建议就地免职。

(三)工作中存在属于领导干部本人应负有直接责任或重要主管责任的问题,造成较严重后果,又不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组织考核情况属实的,应作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

(四)被诫勉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干部,不予讨论研究职务调整、晋升问题。

(五)在领导干部提拔、交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

(六)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和干部监督工作档案。

第十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

(一)属于领导干部本人应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问题,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如果在诫勉期内仍未改正的,向组织部门反馈和向县委汇报。

(三)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反映出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引导干部。为遭受非议的领导干部澄清事实,保护干部;针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四)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要对审计结果进行定期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直接管理的各乡镇、党政机关各部门、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科级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有下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对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计结果的运用制定相应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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