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综合内容测试复习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综合知识测试试题”。
2013年度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测试题(执法监察地矿综合部分)
一、填空题: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专业队伍)承担。
2、县(市)、市(地)要把辖区内的土地(包括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划分不同巡查区。把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镇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黄金、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作为(一级巡查区)。
3、(动态巡查责任制)是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由被动的事后查处走上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4、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同时监督基层(土地管理所)巡查工作。
5、根据《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规定,(省厅执法监察局)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或统一巡查、互查、联查、抽查等。
6、按照《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审查。
7、根据《执法监察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认定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意见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9、因办理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不必要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将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三类。
11、根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本级立案的(重大、疑难)案件,应组织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12、矿产违法行为一般可分为矿产行政违法行为、矿产民事违法行为、(矿产刑事违法行为)三种。
13、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非法建筑物、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将违法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分为(违法勘察、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四大类。
15、依法履职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做出的比率。
16、根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17、国土资源违法处罚听证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8、《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19、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2010年在开展土地卫片执法中首次将(矿产领域)列入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21、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规定,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三种。
22、在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工作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力争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二、判断题:
1、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加强基础业务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县(市)、市(地)、省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错)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错)
3、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
4、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5、土地卫片执法就是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从宏观上监测全国的用地情况,从微观上查处违法用地,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护耕地。(对)
6、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0日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错)
7、公民、法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
8、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错)
9、在违法案件查办、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监督检查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对)
10、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更多的耕地。(错)
11、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
12、公民、法人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错)
13、对违法收购、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专卖品罪,依照新《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
14、在处理矿产违法案件中,责令停止开采,是指司法机关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训诫,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权利主体资格的处罚。(错)
15、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为前提条件。(对)
16、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错)
17、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对)
1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只需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
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错)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对)
20、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错)
三、简答题:
1、根据《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后执行程序有哪些?
答:
(一)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履行情况记入执行笔录;
(二)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连同案卷副本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收缴,按照罚没财物的规定办理。
2、根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规定,哪些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定行政处罚决定做出重大修改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3、根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规定,哪些重大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备案? 答: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责有哪些?
答: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夏季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5、哪些特定情况,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6、哪些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答:
(一)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用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7、哪些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答: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8、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30万元以上的。
9、《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哪些行为发生,应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给予处分?
答: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11、全面落实矿产督查职能,必须强化哪三项管理工作?
答:一是必须加强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管理,严格业绩考核,规范诚信服务行为;二是对各矿山企业提交的检测报告各市(地)国土局必须及时组织检查和审核,检测报告未经市(地)评审备案,不具效力;三是检测报告必须附带测量图纸资料,标明测量路线、测点的位置和终点的位置情况。
12、矿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措施中,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
(三)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区内开采,停产整顿、停止借阅地质资料。
(四)责令赔偿损失。
(五)没收违法所得。
(六)罚款。
(七)吊销执照。
(八)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13、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