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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机制,扶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区域、严格审核、阳光操作的原
则,有计划地实施。
第四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租住公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专业技术职称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单身(亲)家庭在2.4万元以下;
(四)购房时申请人及其配偶平均年龄已满28周岁,单身(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已满
30周岁;
(五)购买市区“二手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
方米。
第五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0元。
第六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一般职工家庭为75平方米;
(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家庭为90平方米。
单个家庭享受的补贴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中职称高的一方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补贴对象实际购房建筑面积低于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实际购房建筑面积高于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按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补贴款。
补贴对象如租住公有住房或已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的,该建筑面积在按前款规定确定的新购房补贴计算面积中扣除。
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
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提交结婚证;未婚或离异的,提交相应证明)及家庭
成员身份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所记载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
明或拆迁协议。
3.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单位(或街办)出具的原住房情况及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同时提供就业登记证。
4.新购住房产权证及契税发票。
5.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
(二)市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在申请人夫妇工作单位(无单位的在居住地社区)和新闻媒体
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各为15日。
(三)在公示期内有异议且经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确认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符合条件,发给《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领取通知书》、《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及夫妇双方身份证到市房管局
领取补贴款。
第九条 每年核准的补贴总额超过市政府当年补贴资金总量安排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
序依次轮候。
第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应当诚信申报,出具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材料不实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追回补贴款;情节恶劣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今后不再给予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照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
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有关军转干部家庭、中小学教师家庭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的力度,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通政发[2003]66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南通市财政局是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区域、严格审核、阳光操作、当年结清”的原则,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为1500户左右当年购买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租住公房、私有住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单身(亲)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
(四)已婚家庭申请人及配偶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亲)家庭申请人年龄满30周岁;
(五)购买市区“二手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第五条 提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应如实填写《南通市市区职工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2、夫妇双方身份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及在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所记载的相关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单位(或街办)出具的原住房情况及年收入证明。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一般职工家庭75平方米;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科级)职工家庭90平方米;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家庭110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享受的补贴面积,按该家庭成员中职级高的一方确定,不重复计算;家庭租住的公房或优惠购买的公有住房、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等,在计算补贴面积时扣除。
第七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60元。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八条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审核程序为:军转干部向市军转办提出申请,中、小学教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其他对象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市军转办、市教育局各自进行审核后在每年11月底前汇总至市房管局统一安排当年计划。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夫妇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在居住地)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确认。
第十条 每年预留200户左右,用于安排优先考虑的军转干部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余申请户均参与排号进行确认,每年排号确认的补贴户数1300户左右。
参加排号确认的申请人超过1300户时,采取电脑摇号的办法确定当年补贴户,电脑摇号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预留确认和排号确认的补贴申请人当年购房(以购房正式合同日期为依据)后方可领取补贴款;当年未购房的申请人未进入预留确认或排号确认的补贴范围,可参加以后年度的排号确认。
第十一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对通过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审核的所有申请人发放优先购买“低价位商品房”凭证,对进入预留确认或排号确认的补贴申请人发放《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
《补贴凭证》当年有效,申请人本年度内未购买住房,自动放弃补贴资格,并停止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30日为当年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申请、受理截止日期,12月1日以后申请的进入下一年度的审核;每年1月1日为电脑摇号日期。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人凭《补贴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缴纳契税凭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领取补贴。
第十四条 在发放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时,补贴对象实际购房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款;实际购房面积标准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补贴面积标准计算补贴款。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在领取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时,市房管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印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可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房管局负责解释;市军转办、市教育局根据本细则的原则精神对军转干部和中、小学教师的申请审核可另行制订操作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南通市市区一次性购房补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通政发[2003]6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1、补助条件。领取一次性购房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03年9月1日起购买市区一类地区二手住房或二、三类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
(2)按规定缴纳契税。
2、补助标准。购买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购房价格的1%补助;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部分按购房价格的0.5%补助。购买二手住房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按购房价格的1%给予补助。购房价格以契税发票上载明的计税价格为准。
3、补助申领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人持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发票(第二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南通市市区购房一次性补助审批表》,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领款手续。
4、补助发放机构发发放补助时,在契税发票上加盖“以领取购房一次性补助”印记。
领取一次性购房补助后,购房者因故取消购房行为,应至补助发放机构退还购房补助后方可办理契税退还手续。
拆迁购房者如预先购置商品住宅,领取购房补助后又要求按拆迁退还契税的,应至购房补助发放机构退还相当于拆迁补偿部分的购房补助后,方可办理契税退还手续。
5、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人事局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部、省属驻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我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力度,增加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给予政策性补贴。现将《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工作。申报材料送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办公室(市青年西路21号金桥大厦7楼,联系电话:3558062)。(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相应办法。
南通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十一月二日
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享受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南通市人才资源开发工程规划》(通委发[1999]18号)关于“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类人才,由单位提供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政府免收各种基建费用”精神,结合《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00]4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条件 经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人才2000年4月10日以后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后可申请享受政策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享受政策性补贴的面积标准为130平方米,补贴对象实际购房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补贴额;实际购房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补贴面积标准计算补贴额。
2、补贴金额标准以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应房改政策补贴金额标准为准,2000年补贴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
3、引进后的高层次人才购房政策性补贴=补贴金额标准×应补贴面积。
三、办理程序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向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南通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用)合同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2、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房改办审批后,由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 将购房政策性补贴发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购房发票和产权证上注明相应标识。
四、其他事项
1、除上述3项外,其他相关政策以市政府通政办发[2000]45号为准。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通服务五年以上,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的,其购房享受的政策性补贴应按比例退还给市人才资源开发办公室。
3、享受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政策性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改政策性补贴。
4、财政、监察、房改部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享受政策性补贴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款外,将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