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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意义和缺陷的分析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国际法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的战争指导者进行了审判。虽然审判当时辩护团针对审批原则所提出的质疑已经被法庭驳回,但是,战后几十年来,日本的右翼与保守势力为战争罪犯翻案的基本理论,仍然来自那些观点,并且将其作为否定东京审判意义的理由。相反,东京审判所存在的真正的问题,则被否认侵略战争责任的右翼势力用来作为开拓罪责的借口。因此,在战争结束60年后的今天,仍有必要明确东京审判的意义与局限性。
一、东京审判的意义
(一)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东京审判,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基本原则的一次重要实践,为20世纪下半叶对国际战争罪犯的审判提供了充分和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在现代国际法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东京审判确立了现代战争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犯人,捕获者或审判者有权处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战前,战争犯罪的概念仅局限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行为,如杀人、放火、奸淫、虐俘、残害平民等。东京审判(包括之前的纽伦堡审判)将战争犯罪的概念予以扩展,增设了破坏和平罪与违反人道罪。并通过审判实践,对这两种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阐明。东京审判确立的第二项新的战争罪是破坏和平罪,对于此项罪名,在法庭审理中曾有过激烈争论。被告方以两个质疑试图否定法庭的管辖权:
一、被告们参与战争时,侵略战争是否已被定为犯罪?如果当时不定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现在(审判时)定为犯罪,被告也是无罪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二、纵使当时已定为犯罪,参与其事的个人是否也应该负责?
东京审判强调,上述两项质疑,早在纽伦堡审判时即已解决,其法理依据为:侵略战争早已在国际法上被公认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国际性罪行”,这已由一系列国际公约所证明。东京审判指出,纽伦堡审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没有创设而只是以实践行为适时地宣布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项国际法原则。
至于个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国际法学者(包括东京审判的个别法官)提出了四个否定理由:
一、侵略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行使或表现,对其负责的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个人;
二、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的犯罪,国际法是以国家而不是以个人为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上是没有责任的;
三、国际法对于违反它的规定的国家有制裁,但对于违反它的个人因没有规定制裁方法而无从着手处罚;
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须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个人参加战争时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东京审判指出,关于第一项理由,由于国际法对国家和个人同时规定了义务,因此,对于破坏国际法的个人进行处罚是有法理根据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奎林案”等所支撑的。法庭强调,说个人应对侵略战争负责,并不等于国家可以免除责任。但由于现代国际法对国家责任更强调的是民事赔偿,而加重民事赔偿又会增加各侵略国人民的负担,故强调对野心家和好战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将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国际法对处罚个人早已有了制裁方法,其实践事例也是举不胜举,从对海盗和贩卖人口的惩罚,到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个问题是早已解决了的。
对于第四项理由即犯罪的意思问题,东京法庭的判决书明确指出,第一,人人有知晓和遵守一切现行法(包括国际法)的义务,对于现行法的愚昧无知,不能作为免除个人罪责的辩护理由;第二,被告们在从事侵略的时候,纵使不能精确地了解侵略在国际法上是何等严重的罪行,但是以他们的知识和地位来说,他们决不会不知道破坏条约、攻击邻国的行为是错误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说他们没有“犯罪意思”。
东京审判的实践以及对上述法理的阐述,为二次大战后国际法上战争犯罪理论的发展贡献了有益的学术见解。1949年以后通过的各项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保障人权的《日内瓦公约》,所遵循的就是由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所确立下来的关于战争犯罪的原则。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第827号决议通过的《审判前南罪犯国际法庭规约》和1994年安理会第955号决议通过的《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所依据的主要也是上述战争犯罪的概念,只是在表述时作了一些变化而已。
其次,东京审判确立了各项战争犯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一、追究犯罪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
二、官职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
三、长官命令不免除个人责任。
梅汝璈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阐述道:两个法庭之所以采取这一立场,法理的根据在于一个人只应该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倘使他因服从命令而违反了明显的、无可否认的战争规则,他便应该负不可逃避的责任。因为如果不这样来认识问题的话,而只是把责任向发布命令的上级长官推,推到最后,将只有国家元首一个人或高级首长几个人对某些战争罪行负责了。这对于战争法的有效实施会有极大损害。
(二)东京审判,是对日本侵略势力以及军国主义分子的一次重要清算和有力打击,也是人类的正义力量与邪恶势力的较量。
东京审判除了在法理上发展了国际法和战争法之外,还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众所周知,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近一百年,在受到西方列强的无数次侵略战争中,中国没有一次是获得胜利的,中国的财富被掠夺、压榨,中国人民为此也受尽了种种屈辱和痛苦。只有抗日战争,才是中国第一次真正的胜利;只有东京审判,才使中国人民真正得以扬眉吐气。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冷战格局的迅速形成,在东京审判的后期,美国事实上已经开始为日本说话,扶植日本使其成为在远东对抗苏联的势力,因此,东京审判,在法律上,在政治上,是对日本侵略势力以及军国主义分子的一次重要清算和有力
打击,它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反对侵略、争取和平的士气,增强了中国以及亚太地区人民维护亚洲及世界和平的信心和决心。
东京审判的政治意义还不仅仅在此。因为它不仅仅是对日本战犯的罪行的清算,也是人类的正义力量与邪恶势力的较量。日本侵略者的种种令人发指的行为,不仅仅是对中国乃至亚太地区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也是对整个人类所犯下的罪行。他们(包括希特勒纳粹集团),是人类中最为邪恶的势力。因此,东京审判,尽管留有种种遗憾,但却是与反德、意、日的侵略战争一样,是对这股邪恶势力的清算,而且是比战争本身更为深入的清算——因为它动用的不是军队,而是法律;它不仅仅着眼于当事人本身,更昭示着一代又一代的后人。
诚如中国法官梅汝璈在1962年撰写《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一文时,针对日本国内有些民众对东京审判之意义不理解的某些情绪,所明确指出的那样:“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二、东京审判的局限性
东京审判后,在国际社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看待东京审判,其积极的侧面是主要的,但是也存在消极的方面。
首先,东京审判是战后第一次试图沿着日本从“九一八”事变后到太平洋战争所走过的侵略道路,通过追究其违背国际法所进行的破坏和平及残暴的非人道的行为,对日本的战争责任进行系统的分析。在公审的时候,数量相当庞大的许多日本国民原来根本不知道的事情的真相被披露出来,特别如日本在中国进行的鸦片流通,巴丹的死亡的行军,泰缅铁路等对同盟国俘虏的虐待,南京大屠杀,屠杀新加坡与马尼拉华人等残暴的行为,在国内外都产生了巨大震动。由于战争中的日本国民生活在言论管制中,一直对政府宣扬的解放亚洲的圣战深信不疑。而在审判中被揭露出来的这些事实,对日本人的心灵是一次强烈的冲击,也对日本战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由于东京审判不仅是同盟国对被告的处决和判刑,更重要的是通过国际审判的方式追究日本战争指导者的战争犯罪,所以盟军总司令部利用战后占领日本的特殊条件进行了广
泛的资料搜集,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掌握了大量充分的战争犯罪证据,将数量庞大的机密资料公诸于世。如果没有东京审判,日本自己不可能从整体上搞清楚侵略战争的责任问题。第三,东京审判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贡献。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提出“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是有开拓意义的,国际法学者藤田久一在《何为战争犯罪》一书中说:“不管怎么批评,说是‘胜利者的审判’也好,说是‘事后法’也好,但是事实上是从此以后再有新的战争犯罪就一定会遭到谴责,甚至在战前、战争中尚未发生的那些残暴行为,一旦发生就会被视为犯罪,根据当时国际社会的需要而进行审判,这实在是从东京审判开始的。所以从战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法的发展来看,需要对东京审判有客观的评价。”现在,纽伦堡与东京审判的法理已经普遍化了。从这一意义上说,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是战后国际法发展的出发点,这是不能否定的事实。
但是,东京审判中确实有许多重要的战争责任未被追究。正是由于存在这些问题,也从另一方面影响了日本人战后的历史认识。
首先,东京审判与纽伦堡一样,对战争犯罪的定义是“反和平罪”、“反人道罪”、“通行的战争犯罪”三项原则。但是在实际上强调了“反和平罪”,但没有把“反人道罪”作为独立的起诉原因。战争时期,日本对本国国民进行了镇压以及宗教迫害,对殖民地朝鲜、台湾以及其完全占领的中国东北地区进行了残酷的统治,强迫所谓“帝国臣民”的朝鲜人和台湾人参加军队,或到日本当劳工,妇女则被强制性地成为“从军慰安妇”,而日军在中国华北地区实施“三光作战”,强抓中国劳工。这些都应当作为“反人道罪”来进行追究。典型者如“从军慰安妇”问题,但在东京审判中却根本没有触及。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在东京审判中的“亚洲不在”的问题。也就是说,战争最大的受害者即亚洲的民众的被害没有被摆到正面。这是东京审判的重要的缺陷之一。
第二,在东京审判中,由于美国的作用,有目的地掩盖了重大的战争犯罪事实,即日本军队违背国际公约在中国进行的生物战(细菌战)和化学战(毒气战),包括用活人进行的生物和化学的人体实验的事实。事实上,检察局在搜查阶段,已经接触到了日本军队的细菌部队(731部队)的问题。当麦克阿瑟和GHQ的第二情报部部长威罗比得知日本细菌部队使用活人进行实验获得了十分重要的研究成果后,决定为使美国秘密地独占这一成果而免除有关人员的战争责任,所以阻止了对那一问题的追究,这一决定也得到了美国政府的支持,所以对日本的生物战的追究问题根本没有写入起诉书。
检察局也收集到了包括中国政府的调查报告在内的日本军队在战争中进行大规模毒气战的充分证据,并将其记载在起诉书的附录中。但是,这一追究受到了来自美国陆军部的强烈
反对,因为一旦对日本使用化学武器的责任进行追究,就会影响美国今后使用毒气武器。于是,关于这一战争责任所搜集的证据没有被利用,本来要宣读的起诉书中的相应部分没有被涉及,检察团最终放弃了对这一罪行的指证。
第三,天皇的战争责任被免除的问题。当时国际舆论要求追究天皇的声音很强烈,美国也不例外。1990年公开的“昭和天皇独白录”证明免除天皇的战争责任的过程是美国与日本政府中的一部分人的共同谋议的过程。本来,天皇在1945年9月27日拜访麦克阿瑟的时候曾经说“一切的战争责任在自己”这样的话。1947年12月东条英机在作证的时候,也曾经无意中证明了发动战争这样的重大的决策出自天皇的事实。但是,基南通过田中隆吉、松平康昌、木户幸一的渠道找到东条做工作。于是东条收回了原来的证词,声称是军队违背了天皇的意志而与美国开战,而结束战争才是天皇的意见。其实,正如威伯针对基南发言的反诘:“既然说结束战争是由于天皇的决断,可见直到战争结束,天皇的权限是勿庸质疑的。由此也能够想象战争开始的时候天皇的权限。”
但是,麦克阿瑟已经明确了为使美国在日本的占领更加顺利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天皇的方针,根本不打算起诉天皇,也不准备搜集有关的证据。他在给陆军参谋长艾森豪威尔的电报中称没有发现指称天皇为战争罪犯的确凿证据,声称如果起诉天皇,将面临日本国内的抵抗,美国将不得不增派100万军队和数十万行政官员。尽管有的国家提出至少应让天皇作为证人提供证词,但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天皇的战争责任被免除了。
东京审判之所以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全过程的主导权都被美国掌握着。审判法庭的设置和实施规则,对战争犯罪概念的规定等都由同盟国军最高司令官(SCAP)麦克阿瑟决定。虽然澳大利亚和苏联极力反对,但是美国在逮捕战犯嫌疑人等审判准备的过程中一再地制造既成事实,因此基本上贯彻了美国的意图。所以,东京审判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美国的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是其占领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纽伦堡审判法庭由美英法苏四国在对等的立场上设立和进行工作的情况很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