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BE_森林消防指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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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6]71号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2006-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71号)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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