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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民应当依法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第五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普及、突出重点,依靠群众、分工负责,学用结合、注重实
作用。
第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工作总体布局,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责任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各行业、各单位应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采取公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下列工作:
(一)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四)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六)按照规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彰和奖励;
(七)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后,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公布、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工作机构对其主要内容和立法精神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
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和信访人等城乡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运用多种传播媒介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根据职责分工,结合行政执法活动对生产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其对本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等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宣讲团、文艺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每年十二月是本省的法治宣传教育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法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