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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食药监安[2011]68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 2011 年中药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中药 产品质量,现将《山东省2011 年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山东省2011 年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中药 产品质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中药 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 号)以及《关 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 号)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省局决定于2011 年集中开展 全省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通过中药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中药生产企业中药 材、中药饮片购入及其质量控制行为,提升中药生产全过程 的质量管理水平,消除中药生产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中 药生产过程中掺杂制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中药产品 质量。
二、组织与分工
(一)省局负责全省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 作,对各市局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对 部分中药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组织协调跨省中药前处理 及提取、中药制剂委托生产情况的核查工作;按季度向国家 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市局负责辖区内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工作,并按照省局要求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具体时间安排,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自查,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整改工 作;组织协调省内跨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中药制剂委托生 产情况的核查工作;按季度向省局报送监督检查进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范围
中药生产监督检查范围为全省中药(包括中药饮片)生 产企业。监督检查要覆盖企业自中药材、中药饮片采购到成 品质量控制的生产及质量管理全过程。中药前处理及提取、中药制剂委托生产的,委托生产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局 都要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四、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中 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对涨价幅度较大的药材 和因此导致产品成本较高、而招标采购中价格明显偏低的品 种,各地应将其确定为重点检查品种,加强对其投料情况现 场检查。同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是否对 供应商进行审计,购进手续及质量管理档案是否齐全,购入 合同和发票是否与企业实际购入量和使用量相符合;
(二)是否对每次购买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均按照法定 标准进行逐批检验或委托检验;委托检验是否备案,以及定 期的质量评估和质量档案建立情况;
(三)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储存条件是否能够满足需要; 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是否定期进行养护;
(四)厂房、设施和设备是否是否定期维护、维修和保 养;是否建立了变更控制文件;是否对各级变更进行过相应 的验证研究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是否通过验证证明 变更后的厂房、设施和设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厂房、设施 和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重新进行GMP 认证;
(五)是否按照注册批准的处方和工艺组织生产;对阿 胶生产企业的原料投料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批生产记录,核 对处方量、浸膏收率、成品制成量、物料平衡等项目,考察 工艺的稳定性。检查可结合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 作开展;中药饮片生产是否以中药材为起始原料,是否严格 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工艺规程;
(六)是否制定了提取物、中间产品的内控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投料。是否进行了稳定性考察,并根据考察 结果制定了提取物、中间产品的储存效期和复检周期,并按 规定执行;
(七)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了安全性再评价工作;
(八)直接接触中间产品的包装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是 否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九)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物或中药制剂委托生产的,是 否与受托方共同进行了委托生产的工艺验证、设备验证和设 备清洁验证;
(十)企业若外购中药提取物,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制剂处方中明确规定使用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2)中药提 取物的质量标准收载于2010 版中国药典中;(3)外购的中药 提取物应在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 产车间内生产;
(十一)是否开展中药产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不 良反应病例报告、信息处理等情况;
(十二)基本药物是否按要求实施电子监管,并入网、赋码和上传;
(十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外购中药饮片半成 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等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1 年4 月)
各市局组织辖区内中药企业进行自查整改,企业自查整 改情况于2011 年4 月25 前报市局。各市局对辖区内企业自 查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监督检查计划于2011 年4 月30 日前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现场检查和监督整改阶段(2011 年5 月-10 月)各市局对辖区内中药制剂生产企业逐一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进和处理,督 促企业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自2011 年7 月1 日起,省局组织对 部分中药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并对各市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 查。
(三)收尾总结阶段(2011 年11 月-12 月)
各市局将本市全年工作情况报省局。省局汇总全省中药 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上报国家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当前中药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 和新问题,对监管工作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加强组织和 领导,层层落实监管责任,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工作方案或计划,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 2011 年度工作计划,切实保证药品质量,消除中药生产质量安全风险。在监管工作中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突出检查重点,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局有关部门应注重发挥综合监管效力,将中药生产监督 检查与日常监督和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相结合,与药品抽 验工作和药品GMP 检查相结合,原则上各局对辖区内相关中 药制剂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不少于2 次。
2.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是未按药品GMP 要 求进行供应商审计或未建立健全药材、饮片供应商和购进药 材、饮片质量档案的,一律责成企业立即改正;凡是投料不 符合标准规定的,一律责成企业暂停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 的产品,收回《药品GMP 证书》;凡是购进药材未经检验或 检验不合格且投料使用的、购买使用没有国家标准的提取 物、擅自委托加工提取以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非药材 冒充药材、擅自改变处方、违反生产工艺的,必须依法严处,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省局将有计划地开展督查和抽查工作,重点抽查 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药品和产量大、中标面广的基本药物生 产企业的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并适时在全省予以通 报。各市局在积极做好此次中药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应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分析,排查风险 和隐患,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 控,从而保证中药质量。
各市局要按季度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 问题,并于每季度末向省局报送工作小结和《山东省中药生 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于2011 年11 月 31 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