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5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病例介绍_一例皮疹病例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02: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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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5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病例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早期发现和治疗手足口病重症、危重症病例,降低5 岁及以下儿童重症发病率和病死率,切实保护广大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 年版)和《江西省手足口病诊疗技术规范(试行)》,特制订5 岁及以下儿童发热或皮疹病例管理方案。

一、目的(一)加强5 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儿童的管理,早期发现、报告和治疗具有重症临床表现的手足口病患儿。

(二)指导村级和乡镇医疗机构首诊医师对临床发热、疱疹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规范村级和乡镇医疗机构对5 岁及以下发热、疱疹患儿的处置流程。

(三)规范5岁及以下发热皮疹患儿的日常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疾病传播。

二、组织管理机构

(一)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非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

(二)基层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相关人员。

三、管理对象

全省5 岁以下有发热或皮疹的患儿为本方案管理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人群:

(一)轻症随访病例

1、急性起病,发热或不发热,体温≤38.5℃;

2、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疱疹,手、足和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疱疹周围可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

3、外周血象正常,WBC<12×109/L;

4、血压正常;

5、精神反应好,食欲下降不明显。

(二)留观病例

随访病例,尤其是年龄在3岁以下、病程在5天以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留观或住院。

1、持续发热,体温>38.5℃;

2、外周血象增高,WBC>12×109/L,尤其是伴有中性粒细胞增高、BPC增高和CRP增高者;

3、精神差,呕吐。

(三)住院病例

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应转定点医院住院;符合以下第3、4条之一者应收入ICU救治,住院病例的早期识别和干预是关口前移的关键所在。

1、精神差、嗜睡、易惊、烦躁、或烦躁与嗜睡交替,头痛、呕吐;

2、肢体肌阵挛(惊跳)、眼球震颤、共济失调(坐不稳、站不稳、行走摇摆和四肢抖动等)、眼球运动障碍(眼球向某一方向偏斜);肢体无力或瘫痪(包括硬瘫和软瘫);惊厥、昏迷。查体可见脑膜刺激征、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巴氏征阳性或两侧不对称、瞳孔缩小或扩大或不等大;

3、呼吸浅促、困难;

4、面色苍白、出冷汗、心率增快或减慢(与发热程度不相称)、末梢循环不良;

5、血压增高,收缩压大于[(年龄×2+80)+20]mmHg。

(四)其中具有以下特征者,对于在短期内有可能发展为危、重症病例,应纳入重点管理对象。

1、持续高热不退。

2、精神差、呕吐、易惊、肢体抖动、无力。

3、呼吸、心率增快。

4、出冷汗、末梢循环不良。

5、高血压。

6、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

7、高血糖。

三、管理措施

(一)对5 岁及以下儿童登记造册 在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由各村、居委会负责组建专班,逐家逐户登记辖区内0~5 岁组儿童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家长姓名、儿童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要确保辖区登记内容完整、项目齐全。

(二)5 岁及以下患儿的接诊管理

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对5 岁及以下就诊的患儿,必需按照“一问、二看、三摸、四量、五消毒”(即:一问,询问是否有身体不适感;二看,察看儿童手、足、口腔有无皮疹或疱疹,精神状况;三摸,用手触摸儿童额头,是否发热;四量,对有发热的儿童进行体温测量;五消毒,体温表每使用一次消毒一次,经检人员检查一人,消毒手一次)的程序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发热或皮疹等异常表现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要进一步诊断。对轻症病例进行居家治疗,同时进行随访,密切关注患儿病情进展。对不能诊断的或需要留观、住院的病例及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院。个体诊所在遇到发热或皮疹患儿时,要及时将患儿转诊至当地定点医院。

(三)发热或皮疹患儿的留观

乡镇卫生院、其他非定点医院(或县级定点医院)收到5 岁及以下发热或皮疹患儿时,要及时进行排查和诊断,要仔细询问病史,着重询问周边有无类似手足口病病例以及接触史、治疗经过;体检时注意皮疹、生命体征、神经系统及肺部体征。对一时不能诊断为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的患儿或需要留观的患儿,应在乡镇卫生院、其他非定点医院(或县定点定医院)留观,严密关注患儿病情变化,一旦发现符合手足口病临床表现的病例或出现住院指征的病例,要在登记报告、对症处理后,及时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四)手足口病的报告和治疗

1、各级医疗机构对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都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丙类传染病要求进行报告。

2、手足口病轻症病例可门诊治疗,并告知患者及家属在病情变化时随诊。

3、对出现住院指征或手足口病重症早期表现的患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将患儿送到当地手足口病定点医院进行集中救治。接收手足口病重症早期表现患儿的各级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医生必需提请医院医务部门组织院内会诊,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五)传染源的管理

1、手足口病患儿应及时就医,并遵医嘱采取居家或住院方式进行治疗。对于居家患儿,家长或监护人应在社区(村)医生的指导下,密切关注患儿的病情变化,如发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相关症状时,应立即送当地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就诊,同时,要尽量避免与其他儿童接触。住院患儿应在指定区域内接受治疗,防止与其他患儿发生交叉感染。

2、村、居委会安排指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负责本辖区居家治疗的5 岁及以下手足口病患儿的上门随访工作,掌握居家治疗患儿的病情进展情况;乡镇卫生院、其他非定点医院(或县级定点医院)管理好本院收治的留观病例。

3、手足口病患儿随访和管理时限为自患儿被发现起至症状消失后1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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