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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审价中核增造价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和业主咨询意识的增强,工程审价业务在我国得到了迅猛蓬勃的发展。但由于行业起步晚、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够规范等原因,在其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现本文仅就工程审价中有关核增造价这一具体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之所以挑选这一主题,是因为核增造价认定的不明确性以及由此引起的随意性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工程审价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健全现象。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和明确,无疑将有助于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一、核增造价对核定造价的影响
先来看一个简单的问题:一个送审结算造价为800万的工程,请甲、乙两个审价人员分别审价。甲核减了170万,乙核减了230万,应该是乙审减的比较多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上述核减的同时,甲还核增了48万,而乙还核增了119万!这看似一个脑筋急转弯的玩笑,却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的审价实例。我们知道,工程审价中一般有核定造价=送审造价核增造价
因此本例中甲、乙的净核减造价实际上分别为122万元和111万元,而核定造价则分别为678万元和689万元。通过比较可见,和甲相比乙是标准的“两大一小”:核减大、核增大、净核减小。因此,核减大不一定就审减得多,这还要看核增的多少。有些不负责任的审价人员,正是利用净核减和核减的不同,通过增加核增造价来“曲线救国”,抬高核定造价,因此这一做法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诈性。
二、核增造价对审核收费的影响
虽然核增造价对核定造价的影响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诈性,但只要我们更注重核定造价这一最终结果而非“减了多少”之类的中间过程“成绩”,仍是较容易看穿和把握的;不过核增造价引起的另一个问题——对审核收费的影响——则可能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目前,我省工程审价收费一般是按照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该文件规定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增)追加费两部分组成,且核增核减互不抵消。显然,核增造价的凭空增加,不单会引起核增追加费的增加,还会导致核减追加费的增加!仍以
(一)中的问题为例,如按标准收费计算,甲的审核费为10.9万元,而已的审核费则为17.45万元,竟将近是是甲的两倍(注意:送审造价和审定造价几乎相同!)。由此不难看出核增造价的“功劳”,这也正是一些人热衷于核增的原因。
三、核增造价与净核减的关系及计算
既然核增造价对最终审定造价和审核收费都有很大的影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识别和计算核增造价呢?目前一般认为,核增造价就是为正值的净核减造价,即就某一结算子项而言,如果以Q、P代表审核复算的工程量、单价,以Q′、P′代表送审原算的工程量、单价,如果净核减α=Q*P-Q′*P′>0,则存在核增造价β,且β=α。在EXCEL表格中(参见表一1~5行)计算公式常设置为:
β=IF(α>0,α,0)= IF(Q*P-Q′*P′ >0,Q*P-Q′*P′,0)
(1)
我们不禁要问,β就是α吗?它们之间是简单的相等关系吗?是否存在β>α或β
(一)、先来看看β>=α的情况。
在公式(1)中,是将α=Q*P-Q′*P′>0作为计算β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在Q′*P′为恒值(送审造价)的情况下,显然α值只是Q、P 这两个变量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体现不出Q、P各自的增减变化。因此这其实是对核增造价一种望文生义的形式上的理解。笔者认为,做为审核计费基数这一意义上的核增造价β,其确定的标准能且只能是其中是否蕴涵增量劳动价值,即审价人员在审价过程(而不是结果)中是否具有以核增造价形式体现的劳动付出。因此Q*P-Q′*P′>0并不是计算β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Q-Q′>0或P-P′>0便必然存在核增工程量从而存在核增造价。在EXCEL表格中(参见表一6~10行)计算公式可设置为:
β= IF[Q-Q′>0,(Q-Q′)*P,0]+ IF[P-P′>0,(P-P′)*Q,0]
(2)
由于本式只将量、价中可能具有的增量因素叠加,避免了增减因素的相互抵消,从而彻底、客观地将核增造价揭示出来。
在Q-Q′>0的前提下,我们变动P、P′之间的相对大小来看β、α之间的关系有:
当P>P′时,β-α=[(Q-Q′)*P+(P-P′)*Q]-(Q*P-Q′*P′)=(Q-Q′)*(P-P′)>0 当P0 当P=P′时,β-α=(Q-Q′)*P-(Q*P-Q′*P′)=Q′*(P′-P)=0 如将P-P′>0固定而变动Q、Q′之间的关系,将有同样的结果。由此可见,β始终是大于或等于α的。
(二)、β
上面已经用数学方式证明了β>=α,但在实际使用中并非一成不变的,有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调整,即也存在β
有时虽然有工程量的核增,但这种核增是通过将其他项目的工程量“转移”而非通过审价人员自己的计算比较获得。如表一11~12行,墙面大理石干挂虽然核增了82平方,但柱面大理石干挂核减了82平方;进一步分析,知道这是由于施工单位高套(本应套墙面的大理石干挂套了柱面)造成的,两项核增核减相抵,还是核减的多,并未有实质的造价增加,这仅仅是将柱面花岗岩的数量“纠正”、“转移”到了墙面花岗岩,故此时按照公式(2)计算得到的β并不应计做核增造价。
另外,安装工程中综合单价改为按普通定额套取时形成的主材或人工部分造价形式上的核增也不应做为核增造价β计取。
这些β
因此说,β与α之间并非是简单的恒等关系,核增造价β的计算应该在按照公式(2)的基础上再根据相关情况予以修正。
表一:浙江省某工程结算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