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_福建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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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关于接收福建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闽人函〔201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福建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接收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83号),原福建省人事厅的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牵头拟订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派遣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已落实到我省省属单位和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请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单位,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毕业生档案按协议要求寄送;已落实到我省设区市属单位就业的,请将《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往各设区市人事局,毕业生去接收单位报到前,须到各设区市人事局流动调配科(处)办理《就业报到证》核签手续。

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明确,或接收单位属于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可将毕业生派往我局报到,并在《就业报到证》备注栏注明接收单位名称。毕业生档案、户口关系一并迁到我局。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福建省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将其《就业报到证》派往我局,档案一并转至我局。请有关高校告知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离校后须持《毕业证书》、院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原件,直接到相关县(市、区)人事局办理待就业登记手续(厦门市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到厦门市人事局办理)。

三、省外高校在福建省招收的定向、委培生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四、对未经我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福建生源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非福建生源毕业生来闽报到时,须持经其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签章的招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

六、我省自8月1日起办理省外院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手续。地址:福建省公务员局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福州市东大路人才厦12层);联系电话:0591-87540939、87674626、87674885;邮编:350001。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大中专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请各有关高校(单位)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福建省各设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二0一0年四月七日

附件

福建省各设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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