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7类请求信访部门不予受理_信访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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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7类请求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2010年05月18日 08:47 来源:东莞日报

东莞时间网讯 今年是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日前,市信访局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群众关心的有关信访事宜,作出解答。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该局将继续把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断把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引向深入,促进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市信访总量下降

记者:《信访条例》实施五年以来,我市信访工作取得哪些成效?

市信访局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这五年以来,在国家、省信访部门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做了大量深入扎实的工作,信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解决问题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大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呈现出信访总量下降、集体上访下降、初信初访下降的良好态势,信访形势明显好转。

记者:我市现有信访渠道有哪些?

负责人:目前,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关和部门均设有专门机构和配有专人处理群众信访工作,各镇(街道)设有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处理群众信访。群众还可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中不得堵塞交通

记者: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负责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记者: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负责人: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书面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六)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七)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记者: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

负责人: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6种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行为;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7类请求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记者:哪些情况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负责人: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请求进行初审后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的请求不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二)提出的信访请求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的;

(三)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但信访人未起诉、仲裁和复议的;

(四)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六)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七)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记者:哪些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负责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部分信访要通过法律解决

记者:为什么涉法问题应当走法律程序?

负责人: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根据行政机关的分工及职责,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可能全部都由行政机关受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事项是可能或者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的。

例如,信访人对于经济和民事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侵权行为等,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解决。特别是信访人对于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决定不服的,信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向他们的法律监督机关——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所以说信访人对于要求解决自身权益的问题,如果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应当依法积极地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法律程序和信访程序相比较,前者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是通过司法程序的强制力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这点是信访程序不能相比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相当多的信访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记者:如何依照法律途径解决自身诉求?

负责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且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的,应当申请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如果信访人对诉讼判决不服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继续寻求救济,信访行政机关对此类问题不予受理。信访人如果对一些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所以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不应当只靠信访途径解决,实际上信访途径是解决不了这类涉法问题的。如果信访人还执著地等待信访途径去解决,造成反映的诉求超过法定时效,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后果只能是信访人自负。

从六个方面促进信访工作

记者:下一步我市如何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负责人: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把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着重从加大工作力度、大力规范信访秩序、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和加强信访部门自身建设等六个方面,不断把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引向深入,促进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黄基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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