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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
羊场乡人民政府 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特制定我乡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和改进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二、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本局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未达到换车条件,擅自采取折旧变卖、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上述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休闲度假、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共分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6月1日-6月20日)
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
(二)清理纠正(截至6月20日—8月30日)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20日)。对公务用车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辆登记情况在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情况,填报有关登记、统计表,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局主要领导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登记表于6月20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30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1日-7月20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纠正处理(截至7月20日-9月30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10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10月1日—11月30日)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项检查,并准备接受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于12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中央、省、市、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定我乡的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制度。要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2月5日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管理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认定违规车辆。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认定,在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购置的,依据原有配备标准。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例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对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经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换回、退回。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由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性质需要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必须符合车辆配备标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开始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更新、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局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专项治理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和材料报送、请示汇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公务用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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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4 11:
临翔区移民局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翔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1〕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特制定我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和改进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二、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本局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未达到换车条件,擅自采取折旧变卖、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上述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休闲度假、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共分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6月1日-6月20日)
成立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
(二)清理纠正(截至6月20日—8月30日)
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20日)。对公务用车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辆登记情况在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情况,填报有关登记、统计表,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局主要领导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登记表于6月20日前上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30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审查核实(截至7月1日-7月20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纠正处理(截至7月20日-9月30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10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10月1日—11月30日)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项检查,并准备接受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于12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中央、省、市、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定我局的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制度。要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2月5日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管理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特殊业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云办通〔2006〕19号)认定违规车辆。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认定,在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购置的,依据原有配备标准。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例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对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经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换回、退回。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由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性质需要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必须符合车辆配备标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开始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更新、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局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专项治理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和材料报送、请示汇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主要领导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局公务用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日期:索 引 号:530902-004793-20110914-0026 发布机构:临沧市临翔区移民局 发文日期:2011-06-17 名 称: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1-9-14 11:09:36
羊场乡人民政府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特制定我乡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和改进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二、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本局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未达到换车条件,擅自采取折旧变卖、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上述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休闲度假、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共分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6月1日-6月20日)
成立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
(二)清理纠正(截至6月20日—8月30日)
重点抓好3个环节。1.登记自查(截至6月20日)。对公务用车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辆登记情况在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情况,填报有关登记、统计表,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局主要领导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登记表于6月20日前上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30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审查核实(截至7月1日-7月20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纠正处理(截至7月20日-9月30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10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10月1日—11月30日)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项检查,并准备接受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于12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中央、省、市、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定我局的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制度。要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2月5日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管理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特殊业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云办通〔2006〕19号)认定违规车辆。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认定,在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购置的,依据原有配备标准。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例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对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经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换回、退回。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由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性质需要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必须符合车辆配备标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开始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更新、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局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专项治理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和材料报送、请示汇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主要领导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局公务用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日期:索 引 号:530902-004793-20110914-0026 发布机构:临沧市临翔区移民局 发文日期:2011-06-17
2011-9-14 11:09:36名 称: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临翔区移民局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翔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11〕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特制定我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和改进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二、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本局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未达到换车条件,擅自采取折旧变卖、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上述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休闲度假、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共分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6月1日-6月20日)
成立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
(二)清理纠正(截至6月20日—8月30日)
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20日)。对公务用车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辆登记情况在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情况,填报有关登记、统计表,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局主要领导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登记表于6月20日前上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30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审查核实(截至7月1日-7月20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纠正处理(截至7月20日-9月30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10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10月1日—11月30日)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项检查,并准备接受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于12月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1日-12月31日)
根据中央、省、市、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定我局的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公务用车的购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制度。要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2月5日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管理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政府机关事务局关于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04〕2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特殊业务用车管理的通知》(云办通〔2006〕19号)认定违规车辆。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认定,在中办发〔2011〕2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购置的,依据原有配备标准。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例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对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经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换回、退回。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由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性质需要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必须符合车辆配备标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开始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更新、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五、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局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专项治理相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和材料报送、请示汇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主要领导对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局公务用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