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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内部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形成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特制订本协调机制。
第一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体,县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股、执法监察大队代表县国土资源局对全县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各乡(镇)国土所负责本辖区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二条县国土资源局各股室队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现场制止、立即上报、依法查处。
第三条各乡(镇)国土所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要现场制止、责令改正、调查取证,形成违法案件处理的第一手材料,对重大案件要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并及时上报;县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股和执法大队接到国土所报告后,要立即调查处理,形成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局党组同意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局机关要主动与县发改、住建、工商、税务、供电、供水、公安、安监、法院等相关部门协调联系,重点做好以下协调工作:
1、县发改局:对违法用地项目依法不予立项;
2、县住建局:对违法用地依法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坚决禁止开工建设;
3、房管局:对违法用地依法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14、工商分局:对违法用地项目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5、县税务部门:对违法用地项目依法不予核发《税务登记证》;
6、供水、供电:对违法用地项目禁止开通水、电、气;
7、县公安局: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对违法用地建设依法强制拆除;
8、县法院:对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受理,加大案件执行力度。
第五条局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违法案件的查处;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股、执法大队负责协调和日常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