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 讲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北京燃气集团运行维护”。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解析
一、基本规定
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抢修人员应24h值班(3)设置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2、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设置安全标志。
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1)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送有关政府部门备案(2)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演练方案—演练过程—演练总结—演练评估)
4、人员进入燃气场所(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
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业前:(1)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2)专人监护(3)轮换操作
5、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穿戴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检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产生火花;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6、进入场站生产区机动车辆(1)在排气管出口加装消火装置(2)限速行驶。
7、设置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工作,(1)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补充,(2)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3)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保持畅通无阻。
8、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检测时间:宜在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及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储罐检验三年一次,安全阀一年一次 压力表半年一次
10、燃气供应单位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运行与维护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隐患排查和分级治理整改制度;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供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用户燃气设施的报修制度及检查、维护的操作规程; 6 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及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4.1.2 进入厂站内生产区,不得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操作。
4.1.3 站内装卸软管及防拉断阀应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维护保养,软管有老化或损伤时应及时更换。
4.1.4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 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4.1.5 装卸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运输车按要求停车入位,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连接软管前,运输车应处于制动状态。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设置防移动块等措施防止运输车移动。装卸完成后,应关闭阀门,在卸除连接软管后,运输车方可启动。
4.1.6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应有人监护。
4.1.7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燃气管道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压力不宜超过运行压力,并应按本规程第4.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未投入运行的管道与运行管道应采取有效隔断,不得单独使用阀门做隔断; 3 未进行保压的管道,通气前重新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可通气运行。4.1.10 用户室内外公用阀门应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4.2 管道及管道附件
4.2.1 同一管网中输送不同种类、不同压力燃气的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
4.2.2 运行、维护制度应明确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的周期,并应做好相关记录。运行、维护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4.2.3 燃气管道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管道不应裸露; 2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爆破和取土等作业;管道上方不应堆积、焚烧垃圾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4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革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穿跨越管道、斜坡及其他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检; 6 架空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7 燃气管道附件及标志不得丢失或损坏。
4.2.4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 1.1 加强燃气管道的巡查与现场监护 1.2 设立临时警示标志;施工过程中如有可能造成燃气管道的损坏或使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 临时暴露的聚乙烯管道,3.1防阳光直晒 3.2防外界高温 3.3防火
4.2.5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4.2.6 地下燃气管道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查;泄漏检查应采用仪器检测,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周期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的有关规定。对燃气管道的阴极保护系统和在役管道的防腐层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周期和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的有关规定;在土体情况复杂、杂散电流强、腐蚀严重或人工检查困难的地方,对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测可采用自动远传检测的方式。
3理。维护和检修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
4.7.6 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备燃气维检修专业技能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4.7.7 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在用和备用燃气设备应定期进行轮换使用,过滤器应及时进行清理及排污;燃气设施出现损坏或漏气等异常情况需要停气时,燃气用户应及时与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沟通协调,共同配合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对于供热厂等周期性用气的用户,停止用气时,宜对停气的用户设施进行保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燃气保压时,应定期监测压力,不得有燃气泄漏;
2)采用空气或惰性气体保压及不采用保压方式时,应将停气用户的燃气设施与供气管道进行有效隔断。恢复供气前应对用户设施进行置换,置换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6.2节的有关规定。
4.7.8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和出现老化龟裂的软管,软管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公用燃气管道上的阀门;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应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5 抢 修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5.1.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1.3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应根据事故情况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并应采取安全措施。
5.1.4 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协助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和疏散人员。
5.1.5 当燃气厂站或管线发生较大事故处理完成后,应对燃气厂站或管线及存在类似风险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及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2 抢修现场
5.2.1 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并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5.2.2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进入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5.2.3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5.2.4 当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5.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5.2.6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5.3 抢修作业
5.3.1 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压或停气后进行。
5.3.2 燃气浓度未降至爆炸下限的20%以下,作业现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警戒区内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5.3.3 抢修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应有专人值守,并应监视管道内的压力。
5.3.4 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5.3.5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应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燃气浓度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应对作业现场的燃气或一氧化碳的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当环境中燃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在浓度降低至允许值以下后方可作业。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的坡度和支撑方式,并应设专人监护。
5.3.6 钢质管道、铸铁管道的泄漏抢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3.1~5.3.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钢质管道泄漏点进行焊接处理后,应对焊缝进行内部质量和外观检查。钢质管道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修复,并应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当采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道内的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阻气袋应采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充压,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5.3.7 当聚乙烯管道发生断管、开裂等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应在采取有效措施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进行聚乙烯管道焊接抢修作业时,当环境温度低于—5℃或风力大于5级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使用夹管器夹扁后的管道应复原并标注位置,同一个位置不得夹2次。5.3.8 动火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6.4节的有关规定。5.3.9 厂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使用燃气浓度检测仪或采用检漏液、嗅觉、听觉查找泄漏点;
2)应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用相应的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压缩机房、烃泵房发生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和动力电源,并应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调压站、调压箱发生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5.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还应对超
78.1.1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并应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宜采用电子文档管理,并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8.1.2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图档资料。8.1.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记录和抢修工程的资料。
8.2 运行、维护的图档资料
8.2.1 燃气设施运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巡查时间、地点或范围、异常情况、处理方法、记录人等;违章、险情的处理情况记录;配合城市其他施工工程对燃气管线的监护记录;燃气设施运行参数记录;气瓶充装、槽车装卸记录。8.2.2 燃气设施维护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维修、检修、更新和改造计划;维修记录和重要设备的大、中修记录;管道和设备的拆除、迁移和改造工程图档资料。
8.3 抢修工程的图档资料
8.3.1 抢修工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报警记录;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管道管径、压力等;事故类别、级别;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参加抢修的人员情况;抢修工程概况、修复日期及恢复供应日期。8.3.2 抢修工程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抢修任务书;抢修记录;事故报告或鉴定资料;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