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要有强制执行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个人有强制执行权吗”。
国土资源部门要有强制执行权
国土资源网(2004年8月9日11:2)
完善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特别是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制度对保证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有的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制度已难以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笼统规定可以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后继续施工的,有权制止。但责令停止而不停止,具体可采取什么制止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权采取查封、扣押、拆除违法建筑物等强制性措施,于是只能发一张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而已。如果违法者置之不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无可奈何了。虽然从理论上讲,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按规定,执行费应由违法者承担,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埋单”者往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己。原本经费就紧张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担不起,索性就不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下达后,靠违法者自觉履行。能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几人呢?久而久之,必将导致执法权威丧失。
笔者建议,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从而更有力、更及时、更有效地打击土地违法者,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重庆市石柱县国土房管局 谭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