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号 审计档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9 号
——审计档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内部审计准则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 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 及编研、利用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归类、整理、立卷和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如期移交应由档案室进行保管的审计档案。
第五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 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资料。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 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性资料。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意见书的落实回访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 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五)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和会议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 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 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
第七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 目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向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
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4、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的批复、批示;
5、审计报告及审计部审定报告的会议纪要;
6、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7、被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决定的申诉材料;
8、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
9、移送处理意见书。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
2、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
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对项目审计任务的指示和部署意见;
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3、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
4、审计通知书。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上级部门及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讲话、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及文 件;
2、公司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3、在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上,本公司代表的发言稿及会议的主要文件;
4、审计部的机构改革、人事任免文件及岗位责任制;
5、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6、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示在前,请示在后。
(四)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五)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实行责任人制,按照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原则进行。在制订 审计计划时,审计组组长即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审计项目实施时,审 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项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审计终结时,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负 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 法进行组卷,做到审结卷成。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移交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审计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对移交的项目审计案卷进行必要的整理,按卷内文件材料 排列和内容编写目录,并自目录后第1页起在右上角按顺序编上页码。
第十二条 案卷立好并经验收后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公司档案室,案卷封皮由公司档案室根 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应为长期保管。审计档案的借用、查阅,一般仅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单位一般不得借阅,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时,需经审计部门领导批准并履 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借阅的审计档案,未经审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不得扩大阅示范围。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 用、坚固的器具存放审计档案,并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 行检查,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