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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例疑似精神病的服刑人员司法鉴定分析
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杨明辉,张俊,何如宽
摘要 目的:探讨分析监狱服刑人员中精神状态和司法精神病鉴定情况。方法:选择某监狱系统内的所有监狱服刑犯人作为研究对象,先由监狱系统排查出需要鉴定的疑似精神病服刑犯人,然后按程序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共完成司法精神病鉴定的229例,其中有精神障碍的129人,无精神病的100人;有服刑能力的164人,服刑能力削弱的20人,暂无服刑能力的45人。结论:监狱中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易发生精神障碍、心理问题;监狱应加强对服刑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和干预治疗,提高该人群服刑、服教能力,防控其肇事肇祸行为。
关键词:司法精神病鉴定;疑似精神病;服刑人员;服刑能力
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精神医学的亚学科,其主要的任务之一是被鉴定人的能力鉴定[ 14 ] ,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在不健康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在这样心理“基础”的背景下,再加上服刑改造这样重大的、负性的生活事件的影响,他们出现心理问题,甚至是心理疾病的比率就很可能比普通人群高。近年来,监狱服刑人员因精神或行为异常而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人数逐年增多。本文就我院自2010年对监狱服刑人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做一分析研究,以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接受委托并完成司法精神病鉴定229例,全部为男性,年龄最小19岁,最大61岁,平均(35.00 ±7.59)岁;鉴定时被鉴定人的余刑除29人是无期或死缓外,最短的2月,最长的19年,平均(8.18 ±5.21)年。
1.2 鉴定方法 于2008年6月开始,首先由某监狱管理部门要求其管辖内的各所监狱的相关人员对所有服刑犯人进行“精神问题”摸排,拟出疑似精神病服刑人员的名单并附相关资料的介绍,然后委托本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其精神状态和服刑能力。2008年102008年两年,共鉴定600多例仅1例诊断诈病。因为被鉴定人尽管有明显的伪装诈病表现,但要让其“承认”伪装实在是太难了。一是鉴定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做“工作”让被鉴定人承认诈病;二是司法鉴定时,双方若为是否“装病”进行争执辩论,实在是没有必要,甚至会给鉴定工作的进行带来困难;三是对存在伪装精神病的人给予“无精神病”的鉴定结论是策略性的,被鉴定人从内心里应该是能接受的。当然,为了便于研究或者归类,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将伪装精神病进行分类,如没有伪装、可疑伪装、部分伪装、明显伪装、完全伪装和承认伪装的等类别。如果将他们都笼统的诊断为“无精神病”,对进一步研究不会有太多的帮助。
其余诊断最多的还是精神分裂症和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共67例,占鉴定总数的29.26%。说明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病在服刑犯人中还是占有相当高的比率,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本鉴定中,诊断拘禁反应(对照CCMD23,应该是“适应障碍”)的并不多,只有8人,仅占被鉴定总人数的3.5%,这可能与犯人入监时间较长、鉴定的时间相对较晚有关。拘禁反应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如果没有这样的生活事件(应激源),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8 ]。从广泛意义讲那些进了监狱,出现精神、行为、心理变化的人,甚至包括部分伪装的,都可以说是“拘禁反应”(适应障碍)。在鉴定过程中,我们感到诊断适应障碍或者拘禁反应“尺度”较难把握,对此应有进一步的研究。制定针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行业标准[9 ]。“拘禁反应”实际上是一个心因的反应,对照临床医学诊断标准,从司法角度、服刑能力方面考虑,很多没有下此诊断,他们相当一部分人应该是“心理诊断”的内容[10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拘禁反应”如果长时间不处理会如何发展? 会不会就是上述的一些“特殊”行为(懒散、自语、管理困难)呢? 有学者[ 11 ]认为犯人服刑期间的表现发展有多种趋势。对某些拘禁反应较理想的处理方法还是监狱里派有这方面专长的医师进行早发现、早干预。因为这些人没有被诊断为精神障碍,并不说明他们没有心理问题,所以加强监狱里对服刑人员心理问题的辅导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关于服刑能力的鉴定,目前没有令人信服的鉴定标准,这里参考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某些标准[ 12 ] ,有服刑能力的是164人(71.62%),服刑能力削弱的20 人(8.73%),共164 例,占80.35%。暂无服刑能力的45人(19.65%)。有服刑能力的比周德怡[ 13 ]的60.70%要高。关于服刑能力等级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学者[14 ]主张“两分法”。本文与之不同,认为“三分法更科学实用,有利于监狱管理。“三分法”为:一是症状重的,现实检验有问题的,难管理的,生活懒散、不能自理的,为“暂无服刑能力”。对于因精神病暂无服刑能力的,可考虑保外就医[15 ]。按照《刑事诉讼法》21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许多精神病经过一段时间(不超过1年)的治疗,大部分应该减轻或者好转,那时就应该回监。所以鉴定结论定为“暂无服刑能力”是适合的。二是症状不很严重的,能够干些简单的、轻体力的工作,为“服刑能力削弱”;三是虽然存在一些精神症状或者精神问题但能服从管理,也能够工作的,或者说不影响其工作能力的,为“有服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