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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加强我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本意见执行中的各项资金安排,除指明由市级财政安排外,其他各项资金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明确资金支出范围,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落实预算编报责任,提高资金预算执行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 —2—
开展绩效评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任务,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四、统一各项补贴政策,规范就业资金管理流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对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及流程统一明确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象。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并经备案确认免费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本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未纳入财政补助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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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件。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含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下同)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就业服务,且劳动者成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3.标准。3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只享受一次)。4.申请。职业介绍机构每半年向行政许可地或所隶属的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机构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经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接受就 —4—
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只限各类院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证明、最近3个月以上(含3个月)发放工资的凭证、社保缴纳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记录、职业介绍机构与求职者签订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协议书、用人单位加具录用意见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回执》、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审核及发放。(1)审核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财税)部门复核。(2)复核及拨款程序:财政(财税)部门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银行基本账户。
除特别注明外,以下各项目的补贴审核及发放参照以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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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6.其他事项。(1)介绍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雇佣制家庭服务人员的不可申请。(2)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市户籍劳动力到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市外求职者到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不可申请。(3)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1.对象。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在岗职工(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2.条件。五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证书,以下统称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3.标准。按照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贴办法执行(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4.申请。五类人员个人缴费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的原则上通过定点培训机构集中代申请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为五类人员垫付职业培训和鉴定费用的,由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批准开班和鉴定的批复意见、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补贴明细表、个人缴交培训鉴定费的有效票据、申请补贴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需注明人员类别)、培训考勤签到表、鉴定签到表、申请补贴人员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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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部门盖章确认的技能鉴定合格名册、定点培训机构为五类人员垫付职业培训和鉴定费用的有关协议、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城乡新成长劳动力还需提交毕业证书或学生证明,在岗职工还需提交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资金划拨按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办法执行。
5.其他事项。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前应向委托开展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班审批,提交开班申报表,培训计划、大纲、课程安排,学员花名册、教师资质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培训达到规定课时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技能鉴定,经批准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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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险补贴。
1.对用人单位和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
(2)条件及标准。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同其招收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
本意见涉及到的社会保险补贴限额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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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向所隶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材料应附: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用人单位与招收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或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③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④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⑤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及补贴明细表;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未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 —10—
的,只需提供上述第①、③、④、⑤、⑥项材料。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及补贴明细表等。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截止时间为毕业次年的6月30日。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1)对象。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条件及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属于本市现行政策规定的灵活就业方式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第1项相同。
(3)就业备案程序。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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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①社区核实。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以及经认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现行政策规定的各种灵活就业方式证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居、村委会)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集中或由本人将核实情况和有关资料上报或送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②街道(乡镇)备案审核。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上述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可作为灵活就业证明使用。③按月报告、按季备案。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居、村委会)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同时应按季度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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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个人在银行开立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存折或个体工商户基本账户证明。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每季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其他规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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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现行政策继续执行。
(5)审核及发放。①初审及公示程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要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②审核程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汇总送区财政(财税)部门复核。③复核及拨款程序。财政(财税)部门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帐号。
(6)其他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就业方式、证明材料的 —14—
甄别工作,防止出现虚报、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个人伪造灵活就业方式证明材料,或为其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参与人员,一经发现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经当地经信(促)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条件及申请。经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申请材料及程序按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执行,其中申请材料应附经信(促)部门对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
(3)其他事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可申请第1或第3项社会保险补贴中的—15—
一项。
(四)岗位补贴。
1.对象及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
2.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按季向 —16—
所隶属的区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①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用人单位与招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录用备案证明;③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④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⑤招用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岗位补贴明细表;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上材料在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招用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岗位补贴明细表。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需附上述第①、③、⑤、⑥项材料、个人缴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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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及毕业证书等。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应由用人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求职补贴。
1.见习补贴。
(1)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条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由团委认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3)标准。补贴标准按见习期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各承担50%。
(4)期限。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5)申请。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18—
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所隶属的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拨付。申请材料应附: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见习人员见习通知书、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及就业失业登记证、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见习补贴申请表、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6)其他事项。市直事业单位的见习补贴由市财政负责,其他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财政负责。
2.求职补贴。
(1)对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条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就业帮扶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聘机会),在毕业年度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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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3)标准。每人500元。
(4)申请。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向学校提交求职补贴申请,由所在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高校集中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截止日期为毕业年度的5月31日前。申请材料应附: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不少于3次就业应聘机会的证明材料、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本人签名的申请表、高校汇总的补贴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和家庭困难证明、公示材料、高校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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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核及发放。①审核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高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财税)部门复核。②复核及拨款程序。财政(财税)部门收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高校银行基本账户,由高校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6)其他事项。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的求职补贴由市财政负责,顺德职业技术学院的求职补贴由顺德区财政负责,其他高校的求职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财政负责。
(六)临时生活补贴。
1.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补贴。
(1)对象和条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特指本市城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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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的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
(2)标准。一次性500元的临时生活补贴。
(3)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申请者本人的银行帐号,城市家庭学员还需提供的低保家庭证明。
2.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临时生活补贴。
(1)对象及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
(2)标准。按本市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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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者本人银行帐号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低保家庭证明。申请补贴截止时间为毕业次年的12月31日。
(5)审核和发放。①审核程序。临时生活补贴应由申领人本人按月到指定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申请领取时应提供上月求职和接受职业介绍情况。申请领取时间为每月10日前。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请资料送区财政(财税)部门复核。②复核。财政(财税)部门收到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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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复核。③拨款程序。财政部门完成复核并收齐拨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6)其他事项。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七)创业补贴。1.创业培训补贴。
(1)对象。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市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
(2)条件。本市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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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每人1000元(现行执行标准超出本标准的,可按现行标准执行。但超出部分不得在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4)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附:批准开班和考试的批复意见、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文件或证明、创业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定点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等。
(5)其他事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应在开班前将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课程安排、教师资质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报委托开展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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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按照课程安排培训后经批准方可组织考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遵循总量调控原则,建立创业培训开班审查、随机抽查、视频监控等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对组织各类院校在校生开展的创业培训原则上只能安排在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后进行。
2.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1)对象。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
(2)条件。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在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培训后1年内成功创业(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
(3)标准。一次性每人300元,补贴专项用于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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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向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文件或证明、创业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学员成功创业的佐证材料、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的证明材料(包括创业项目书、风险评估报告、开业指导证明、金融机构融资凭证等)、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明细表、定点培训(实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3.创业资助。
(1)对象。创业成功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条件。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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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在成功创业6个月以后(以本意见实施时间起算创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凭有关材料向创业地所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自主创业资助申请表、创业实体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等。对由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的,只给予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法人代表创业资助。
4.创业孵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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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2)条件。创业孵化基地为基地内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的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3)用途。创业孵化补贴专用于补贴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日常管理费用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的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费用。
(4)标准。按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人员减免的费用据实补贴,每户不超过3000元。
(5)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向基地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及1年以上相关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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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基地章程、相关减免费合同等,创业户缴费部分需提供凭证),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补贴单位明细表、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基本账户等。
创业孵化补贴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5.创业孵化社保补贴。
(1)对象。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在本市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
(2)标准。按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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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件。补贴金额应以出基地时与该企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职工(职工名单应在出基地时报至创业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基数。
(4)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搬离基地1年内向创业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基地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同或服务协议、孵化基地章程、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单位为申请补贴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创业孵化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及补贴明细表。
已按前列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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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筹集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的规模以上。担保基金应专户储存在经办银行开设的担保基金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利息计入担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小额担保贷款。
(1)对象。本市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额度。个人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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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至少应包括以下四种形式:①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为依据);②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实现创业的(以承包合同为依据);③公司加农户形式实现创业的(以供销合同为依据);④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组织章程为依据)。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当地经信(促)部门的认定材料(证明)作为依据。
3.贷款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贴息,其中个人贷款的给予全额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全额贴息,—33—
超出50万元额度的部分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
原则上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微利项目。
4.审批流程及贴息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推荐、经办银行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每笔贷款从申请到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申请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资格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含贴息意见),记录并保存申请人相关信息。根据审查意见书,经办银行要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34—
经营能力、信用记录、还款来源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等有关办法规定,做好贴息资金预算、审核、拨付等工作。贴息结算方式为按季贴息,按季支付。每个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记收利息清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平台、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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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软件购置及开发应用支出、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以及信息联网和运行维护支出)。扶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每年不低于1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补贴。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失业监测、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师资培养、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国家和省市组织的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等支出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经认定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县、—36—
区)、国家级和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全国“千户百强”和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或服务品牌、省就业考评优秀等级的市(单位),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孵化基地、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全国“千户百强”及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或服务品牌所在的区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补贴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下拨。区级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加强预决算管理,提高资金预算执行力度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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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和人力资 —38—
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明确各级管理责任,衔接上级补助资金划拨
省属和中央、部队驻粤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可享受的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市在分配省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时将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省属和中央、部队驻粤企业(单位)排除在外。
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企业(单位)及省属、部属驻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申请的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后续服务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等,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核拨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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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监督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治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已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政策的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所列同类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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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执行,即专项资金可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劳动预备制生活费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项目,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等按本意见执行。各地滚存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可按本意见规定统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除特别注明外,本意见中提到可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市属普通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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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毕业生(即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界定指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情况应录入全省劳动保障统一业务系统,并在高校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记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的城乡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就业资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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