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让审批类型及依据_二手房贷款审批要多久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56: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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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二手房(住房)转让的涉税处理方法

下面列举到的二手房交易房屋类型为住房,商铺或商住两用不在此列。二手房转让类型共有十项:二手房买卖(有四类)、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三类)、法院拍卖、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除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外的无偿赠与,按二手房买卖处理。

二手房材料审核注意的一些事项:一是看房屋类型是不是住房(住宅),只有住房才适用以下处理方法;二是看属于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144平米以下的属普通住房);三是看获得住房是否超过5年,商品房看房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四是看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书的价格是否和计税价格一致。

先谈谈契税,按以下几种情形计算契税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契税税率则为3%,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则暂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一、个人转让满5年普通住宅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27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4.个人所得税。

(1)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减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二、个人转让超过5年(含5年)非普通住房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27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

(1)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减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随营业税免征。

三、个人转让未满5年住房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27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

(1)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减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随营业税征收。

四、个人转让自建自用住宅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

(1)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减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五、离婚财产分割 1.营业税。(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2)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无偿赠与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67号)规定,对个人因为离婚而分割取得的房产,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

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六、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八、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业税免征。

九、法院拍卖 1.营业税。

按二手房买卖处理。2.土地增值税。按二手房买卖处理。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二手房买卖处理。4.印花税。

按二手房买卖处理。5.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 1.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2.土地增值税。按二手房买卖处理。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二手房买卖处理。4.印花税。

按二手房买卖处理。5.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第二条

(二)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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