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管理办法_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54: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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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是为增强扶贫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机制,加强群众参与度确保贫困受益。实施扶贫项目的地方要对扶贫项目计划安排、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情况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告公示的对象。中央和省州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及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及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第四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包括扶贫资金的公告和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公告主要包括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结构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等。

第五条 公告公示的形式。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借助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及告示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全面的公告或公示。

第六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的公告公示方式。县级采取公告与公示相结合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情况都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公告公示的督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对由各相关单位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各乡镇公告、公示制中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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