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信用社黄金市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_黄金业务市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53: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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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黄金市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代理销售实物黄金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代理销售黄金业务(以下简称黄金业务)是指我联社与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供应资格的加工企业合作,通过网点柜台向客户销售该企业生产加工的我县农村信用社品牌的黄金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黄金业务指实物黄金。黄金产品样式和品牌由省联社确定。

第二章 组织构架及职责

第四条联社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业务发展部、综合部、财务会计部、审计部和监察保卫部为成员的黄金业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发展部。联社业务发展部负责全县信用社黄金业务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业务发展部是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业务洽谈、合作协议、业务培训、制订相关

1的操作规程及业务管理办法,印制宣传资料。

(二)负责与合作单位日常业务的衔接以及业务方面有关事宜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综合部是黄金业务的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的审核确认。

第七条监察保卫部负责黄金业务的安全保障工作,重点把握黄金产品的押运、存放(保管)和柜台销售等环节的安全问题。

第八条会计部负责为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划转和操作规范管理。

第九条审计部是黄金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本业务实行风险评估与再监督。

第十条联社营业部是黄金业务的提货、销售、清算和保管部门,是黄金业务的直接经办者,负责全县黄金产品需求数量的统计与测算;负责保证金、手续费、运输费等费用的划转;为客户提供黄金交易和咨询服务;负责核对当日交易情况;负责黄金产品的保管与核对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模式及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业务发展部要严格按照省联社规定的黄金加工企业选择合作单位,目前合作单位有山东黄金和山东招金集团。

第十二条办理黄金业务的联社营业部,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事后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前台柜员不少于7人,分工合理,岗位责任明确;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结算事故和经济责任案件。第十三条经办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

(二)参加黄金业务培训,并达到上岗要求;

(三)三年内未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代售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县级联社管理部门;县联社管理部门根据事态情况逐级上报办事处和省联社相关部门;县级联社根据代售网点运营情况有权终止其黄金业务开办资格。

第十五条代理销售黄金业务实行“实名制”和“复核授权”机制,客户购买黄金时须携带身份证,前台柜员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销售黄金业务时必须换人复核并由复核人员签章确认;一次性销售黄金100克(不含)以上、白银500克(不含)以上需经会计主管授权。

第四章交易费用和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代理黄金业务相关费用包括: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等。具体费用根据合作对象和实际情况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购买黄金产品时,营业部柜员与合作方一旦即时定价,则不予撤销;客户购买的黄金产品离开柜台可视范围后,则不予调换;如对所提实物金银的质量存有异议,应在提货后2个工作日内向代售网点提出,同时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并由联社联系合作伙伴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有疑速查、有查速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办理查询查复业务。发生业务差错时,及时发送业务查询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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