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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民族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 撤销处分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其改正错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撤销处分的范围: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二条: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纪律处分满一学期(留校察看按留校察看时间)以上;
2、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4、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5、操行成绩良好以上;
6、有突出表现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三条: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的,可到当地所在组、村委出具表现证明再到学校撤销处分。
第四条:受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不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撤销处分工作,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上半年时间为3月1日-30日,下半年时间为11月1日-30日,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
向所在班提交书面申请,讨论同意后到政教处领取并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一份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交至政教处再报校行政讨论撤销。
第五条: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说明该生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
2、《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考察表》。
3、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凤山民族中学政教处
20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