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店街镇中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有关要求_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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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店街镇中心学校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堂财务管理有

关要求的通知

全镇各校(园):

为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师生权益,顺应当前系统作风行风建设新形势,根据教育局文件通知及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对食堂财务管理有关要求作进一步明确,望切实执行,严格落实。

一、高度重视食堂收入管理

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含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学校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学校应在局每学期初下达的收费限额内收取,收取时,应开具市财政局印制的教育食堂专用票据,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及时足额缴存食堂专用银行帐户;收入结报时,发票记账联应按班级装订,并附就餐学生名册。

2、以充值卡方式结算的食堂,食堂伙食收入(学生饭菜价格)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每餐饭菜价格应做到明码标价,在食堂醒目处公示。学校购买充值卡的费用,作为食堂其他支出,不得向学生收取工本费;师生补办充值卡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冲减食堂其他支出。学生为充值卡充值时,收取款项作“其他应付款”核算,师生在食堂实际消费的金额,附IC卡管理机打印清单作“学生伙食收入”或“教师伙食收入”核算。

3、由社会企业向学生统一提供盒饭服务的,学生伙食费必须由学校收取,实行学期初预收、按月结账、学期末结算找补的办法。学期末学校以每个学生实际就餐次数为依据与学生结算伙食费,结余伙食费应退还给学生。

4、教师伙食费收取。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食堂为教职工提供的工作午餐,伙食费按局定的学生标准的一半由教职工个人缴纳,一半由行政补助,据实结算,按月拨付(这学期标准为:幼儿园按每餐个人自负2.5元,行政补助2.5元;小学、初中按每餐个人自负3元,行政补助3元)。行政账划拨食堂账时,需凭食堂账开具的发票(发票上款项内容栏填“拨教职工伙食费”),核算时行政账记“伙食补助费”科目,食堂账记“学校补助收入”科目。教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也应开具发票(发票上款项内容栏填“教职工伙食费”)。教职工早餐、晚餐在食堂就餐的,伙食费按实就算,由就餐人员自理,并及时上交。教职工的工作午餐,菜的品种应与学生菜相同,不得另行增加菜的品种,严禁教职工以桌菜形式用餐。说明:(1)原则上要求按月结算,按月拨付,但也可一学期一次性收取、划拨;

(2)由下属各校食堂分别开票,中心学校汇总后到核算中心结报,将行政账补助部分划入中心学校食堂专用银行账户,再将进账单上金额分解到各校食堂账(各校食堂账凭进账单复印件、分解表入账)。

5、爱心营养餐费应做到“应补尽补”,一年二次及时足额补助给享受学生(目前标准是375元/生.学期),学校不得截留、挪用。食堂账收到从行政账拨入的爱心营养餐费时,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补助给学生时,借记“其他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6、食堂专用银行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其他收入,不得转移存储。

7.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应上缴食堂账户的一切收入(特别是缓缴或分期上缴的学生伙食费,剩菜剩饭收入等),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切实加强食堂支出管理

食堂支出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粮食支出、买菜支出、调料支出、炊事员工资、燃料费、水电费、设备及维修费、其他支出等。学校要加强对食堂支出的管理,规范支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学生的伙食质量。

1、提高直接食用成本比例。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除炊事员工资、社会保障费、燃料费、水电费等费用外,应全部用于学生的可直接食用成本(含粮食、菜类、调料、其他食用材料),直接食用成本占伙食费收入的比例应在75%以上,其中粮食支出为10%左右,调料支出为5%左右,买菜支出应在60%以上。幼儿生的点心、伙食费要合理分配,确保幼儿的伙食质量。除幼儿园食堂外,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向学生提供水果、冷饮、点心等服务。

2、规范炊事员工资、燃料费、水电费、设备及维修费支出。

(1)炊事员工资应控制在伙食费收入的11%以内(高中13%以内),学校应在此数额内确定炊事员人数和工资,学校应充分挖掘潜力,减少聘用的炊事员人数,确保学生的直接食用成本,严禁在食堂账上列支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有财政拨款的食堂聘用人员,其工资和养老金、医保金应在行政账上列支。

(2)燃料费支出应占伙食费收入的5%以内,学校应树立节能降耗意识,降低燃料费支出数额。

(3)水电费支出应占伙食费收入的2%以内。食堂单独安装水电表的,水电费按实际支出发票列支,没有单独安装的,中心学校将按照就餐师生数和就餐次数确定相应金额由各校(园)食堂承担列支。(4)设备及维修费应在以前学期结余数额内考虑,以前学期无累计结余的,不得列支设备及维修费。

3、控制食堂结余。学期末食堂结余不得超过伙食费总额的4%,结余比例超过4%以上的部分,学校应全部退还给学生。食堂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的设施、设备,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结余款较大的学校,应在支出规范的前提下降低结余数额,使结余数控制在合理水平。

4、确保支出均衡性。实行包餐制的学校,学期初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要进行统筹安排,期初有预算,期中要调整,努力做到每周支出基本均衡,不要大起大落。

5、规范货款支付。学校向配送公司、超市、燃料公司等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支付的货款,必须凭供货方开具的税务发票(附每日收货清单),每周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转账支付的货款,入账凭据为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回单)、购物发票和收货清单。食堂支出票据原则上要求税务发票,尽力减少和避免非税务发票。

6、控制食堂自购用菜。因工作特殊需要,食堂公务招待用菜可以由学校自行采购,但应及时征得中心学校校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各校于每月27日前上报中心学校,审核汇总后于月底到教育局监察室审批后再结报(账内附审批表)。下属学校要严格食堂自购用菜管理,严禁通过自行采购套取资金,挪作他用。自购用菜票据上应有采购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名,相互间不得代签,还应注明招待对象姓名及缘由。食堂招待所需用菜应尽量通过正常配送,努力减少自行采购的比重。

7、规范招待用餐费用结算。食堂公务接待用餐(主要是承办各类教学业务活动的工作用餐)应事前告知报请中心学校,经同意后,所需费用每月底由中心学校审核汇总,确定补助金额,然后从行政账划拨至各相关学校食堂账。行政账拨食堂账时,需凭食堂账开具的发票和学校食堂公务接待汇总表(一式二份,行政账、食堂账上各附一份;发票上款项内容栏填“拨伙食费”),核算时行政账记“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科目,食堂账记“学校补助收入”科目。食堂承担市级以上活动及重大活动的接待,费用仍按原管理办法,经局监察室审批后,不列入招待费控制总额。

8、严禁发放教师福利。学校不得直接或变相在食堂账上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如发米、发油、发生活用品和食堂教师管理补贴等。

9.严禁虚列支出。要确保发票合法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来套取现金或冲抵不规范费用。

三、严格规范财务核算

1、托管食堂财务处理。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实行托管,因特殊原因确需实行托管的,必须事前报中心学校,经局审批同意,并通过公开招投标办法选定托管单位。学校要加强对托管食堂的财务监控,食堂会计、出纳、验收人员必须由学校选派,财务核算必须由学校负责,核算方法按局统一规定。严禁学校利用托管单位变相转移支付与食堂经营无关的费用。

2、科目分类准确。食堂收入、支出应按业务内容进行科目分类,如教师伙食费与学生伙食费的核算,一张发票上既有菜类又有粮食,或既有调料又有糕点、洗涤用品时的核算,“伙食支出”中的“其它材料支出”科目只核算幼儿园的点心费。行政账拨入的经费在“学校补助收入”科目反映。食堂工作人员自负的养老金、医保金应每月在工资中扣除,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并定期划转到行政备用金账户。

3、食堂固定资产管理。食堂采购的设备(如冰箱等)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不得违反程序自行采购。采购资金虽由食堂账支付,但所购设备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条件的,应将发票复印件送核算中心,在行政账上反映固定资产增加。

4、银行对账按时。每月底,食堂出纳应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对于未达账项,应按适当方法进行调整。特别是中心学校的食堂出纳,因银行账户使用的学校较多,如果未及时对账,容易造成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符。

5、月末账务处理及时。每月末,中心学校会计人员应做好当月食堂财务账目的记账和结账工作,结账后要做好数据备份,备份要完整,要将D:uf2006整个文件夹备份到其他盘符(最好同时备份到移动硬盘上)。

四、不断健全监督控制

1、完善人员设置。各校园要切实做好食堂相关环节的内部控制,食堂货物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和食堂出纳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轮换(双人采购、验收,学期轮换)。下属学校食堂出纳与行政出纳应分离,且一学年轮换一次。要加强食堂物资出入库管理,建立食堂物资出入库流程。严格入库检查验收,食堂原料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到物资采购与验收分人管理。

2、加强现金管理。以充值卡方式结算的食堂,学生充卡款应于当日缴存银行。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开学时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应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存银行,不得公款私存;以学生家长自己将包餐费存入银行方式收取的,学校应于开学一周内将款转入中心学校食堂专用银行账户。食堂出纳备用金应按目前现金支付情况重新核定,最多以一周的现金支付量为限确定,出纳备用金不得存入个人银行卡、存折中。食堂出纳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做到日结日清。

3、加强财务公开。各校园食堂每日购物情况(指食用油、粮食、菜类)应于当日中午12时前在食堂公示牌和教育网上进行公示,每月食堂财务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上牌公示,每学期的食堂账目应在学期结束时组织有教师代表参与的清帐人员进行清查,清查结果应在校务公示栏上公示,在期末教师会议上作必要的说明,并书面上报中心学校。

4、加强监督检查。中心学校将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堂财务管理要求(诸教[2013]44号、诸教[2011]99号、诸教[2010]149号、2013年9月30日通知),并加强对下属学校食堂运作的指导与监督,及时转达上级要求,定期组织检查,每学期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努力使每一所学校和幼儿园严格做到不侵占学生利益,不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要不断加大对下属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财务管理的督查力度,重视对下属学校食堂结报的发票的审核,对可疑或违规发票及时核实处理,对支出比例没有达到局规定要求的学校要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截留伙食收入、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如虚假列支工资、招待费、调味品、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拒不落实中心学校督查整改要求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司法部门。

五.说明:1.本通知如遇上级文件法规有新变动,由中心学校及时调整;

2.本通知于2013 学年开始执行。

2013年 10月30日

应店街镇中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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