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49: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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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为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而发放的具有固定期限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在授信额度内发放。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业务流程。其程序为: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人所在行业可分为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业流动资金贷款、公共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

(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

(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的贷款。

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借款用途可分为: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耗用或销售而储存的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生产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临时资金需求。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

(二)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申请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

(一)还款来源是已确定用于该项目的资金,且一年内到位;

(二)如果是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是已经农村信用社审批同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开工报告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如有)或分年投资计划已经农村信用社认可,以前年度投资计划已完成,且项目资金和建设进程正常。

第四章 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的确定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规划和流动资产周转期等因素而确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客户需求,按照具体贷款用途和还款资金来源而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营运状况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到期后不得展期,且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到位的期限。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客户部门及基层农村信用社均可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机构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主体资格的,应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客户基本资料、信贷业务资料和担保资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审查和对贷款申报资料初审,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政策和基本条件的,应确定两名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内容。除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内容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及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二)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三)与借款用途一致的贸易或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形成客观、实际、公正的结论,撰写调查报告。

第六章 审查、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按照授权权限办理,严禁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风险预警、本息收回、展期、借新还旧,除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动资金占有和存货是否合理、正常。

(二)有无挤占、挪用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炒作和购买有价证券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中有无发生挪用、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有无发生不利于履行合同的事件。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不良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分期还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分期还款方式是为了适应不同客户的需求,降低贷款到期时集中还贷的压力而设定的一种还款方式。

(一)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时间和金额,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结算账户监管协议。

(三)分期还款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贷款利率,如在约定还款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金额还款,贷款人应按照逾期贷款利率对违约金额加收利息。

(四)分期还款实行按天计息,按月结息。

(五)借款人应于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将约定还款金额(本金与利息)足额划入贷款人监管的结算账户,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授权贷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从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分期还款方式主要适用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信贷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 暂行办法 通知 分送:省政府,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财办。

省联社各处室(中心)。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印发 录入:李腊梅 校对:任定明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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