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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张庄镇宁艾小学校章程
序 言
宁艾小学是一所百年老校,创办于1926年,1962年改为完全小学。现址的宁艾小学建成于1986年,占地面积93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5717平方米。现如今,宁艾小学已逐步发展成为一所环境优雅、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拥有现代化教学设备的中心示范小学,我校秉承“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的校训,始终坚持“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基础,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搭建平台”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将学校营造成为“美丽、平安、文明、特色、创新”的平定县农村办学先进学校,逐步形成了“团结奉献、特色创新”的学校精神和“敬业进取、快乐奉献”的价值观氛围,在“以特色办学,靠质量取胜”的道路上丰富学校文化积淀,提升教师人文素养,培育学生人本情怀,办出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近年来,学校被评为阳泉市德育工作“特色学校”、“阳泉市平安文明校园”、阳泉市“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学校”、“平定县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先进学校”、“平定县校园文化建设先进集体”“平定县德育示范学校”、“平定县先进集体”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及《小学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平定县张庄镇宁艾小学校.英文表述为:Ping Ding County Zhang Zhuang Town Ning Ai Primary School;地址: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南亨街。
第三条 本校由平定县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宁艾村招生,招生对象为本村内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及符合教育局相关规定的学生,招生规模以平定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以德育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健体,充分发挥特长个性。
第六条 学校注重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发挥示范、辅导、管理职能, 培养身心健康、品德从善、知识渊博的阳光少年,以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农村小学为发展目标。
第七条 校训:团结,奋进,求实,创新
校风:民主,和谐,务实,求真 教风:爱生,敬业,博学,高效 学风:勤学,好学,善学,乐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受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对学校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具有在教育、教学重大问题上的决策权和日常行政工作中的指挥权。第九条 校长依法执行以下职权:
1.拟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
2.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校内机构设置方案,发挥各内设部门的作用,指导和督促完成工作。重大问题提请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作出决策并责成有关部门执行。逐步完善学校各方面工作的评估方案,对教职员工实施考核和奖惩;
3.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设施和资产;
4.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教研教改活动,组织德育工作和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制订学校安全应急防范预案,对学校突发事件进行决策和处置;
6.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有关协定、协议和合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接受社会教育捐赠,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等人员组成,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在教师中通过民主推荐产生1--2名校务委员。主要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文件和决定,认真研究教育改革、培训工作等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审定学校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上报教育局审核、审批的事项,以及需要向上级推荐、上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急需处理的紧急事项。校务会议一般为两周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加强小学党组织建设工作,对于全面提升教职工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进学校各项工作。领导与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围绕党的十八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创造性推动教育的改革发展。并将学习内容延伸到《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规,协助校长实施教师师德师风再教育工程,正确把握现阶段小学教育存在的各种矛盾,站在学校全局的角度、发展的角度关注这些矛盾的存在,共同选好化解、解决、转移这些矛盾的方法。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推进学校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明确少先队员共产主义接班人的身份定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少先队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少先队在立德树人中的作用。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教导处职能:
1.负责学主抓教育教学工作,重抓学科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和管理制度的创新。
2.负责学校课程计划落实与管理,重抓精细化管理的推进实施。
3.负责招生、师训工作。政教处职能: 1.主持德育工作。
2.负责学校文化建设、校园网站、安全、禁毒、法制制度建设、配合政宣等工作。
总务处职能:
1.主持总务工作,负责学校后勤服务保障,食堂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2.协助校长做好基建工作,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等工作。3.负责装备、校产保管工作。4.负责财务报账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德育管理。学校实行精细化的德育管理。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以学生发展为核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学生的基础道德教育,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坚持开展礼仪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丰富学生社团文化建设,注重文化特色教育活动开展;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利用文化节、体育节、科技节、艺术节等载体,挖掘每位学生的潜能。
2.班级管理。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3.社团管理。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优化育人环境,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各类社团活动。
4.课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全国家规定课程。制定科学规范的作息时间表,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严禁利用课余、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停课放假。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5.教学管理。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6.课堂管理。课堂上教师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不得迟到、提前下课或延迟下课,杜绝随意离开课堂,上课前不准饮酒,上课时不准吸烟,不准开启通讯工具,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不准在课中让学生走出教室为教师送取教学用品或代办其他事情。要尊重学生人格,严禁将学生哄出课堂或责令停课检查,严禁挖苦、讽刺、歧视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上课要面向全体,精讲精练,杜绝满堂灌,要树立主体意识,切实转变教师角色,促进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的形成,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教师要不断提高教学艺术,语言简明、准确、生动,富有激励性、启发性和感染力。板书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工整规范。教态庄重大方,亲切自然。富有教学机智,处理突发事件冷静及时,方法得当。教学目标明确具体,体现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统一。要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差异,实施分层教学,促进每个学生在原有水平基础上的充分发展。要遵循学生认知和思维规律,培养学生科学的学习方法,使学生逐步养成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要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要努力创造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和宽松、和谐、开放、愉悦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信心和兴趣,为每个学生开发潜能、发展特长、张扬个性营造积极的教学氛围。
7.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体育、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田径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运动会(体育节)。积极开展冬季长跑运动,让学生在运动中增强身体素质。建立医务室,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积极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加强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严禁吸烟。
8.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认真开展心理咨询工作,确保对全校师生开放,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网络等辅导方式协助学生解决问题。对全校教师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主题班会等方面特定的团体与个别心理辅导的作用,同时将心理辅导与学科教学相渗透,在坚持心理活动课的同时将学科教学与心理教育相结合。
9.艺术教育管理。学校在每年五月或十月举行艺术节,调动广大学生积极投身到文化艺术活动中。通过艺术节,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力求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每年由教导处和科学组组织科学周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营造学科学、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让学生在科技活动中体验科学探究活动的过程与方法,发展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推进学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
10.信息技术管理。制定信息技术教育人员工作岗位职责。认真学习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技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落实各项工作计划。深入教学实际、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研究并组织总结交流信息技术教育经验。完善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技术设备账目,加强对信息技术教育设备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实行科学管理、分类放置、摆放整齐、规范编目、方便检索,保证教育教学需要。
11.教育科研管理。要以各种形式组织广大教师学习教育科研理论和方法,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鼓励教师积极申报研究课题,倡导人人参与课题研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做好课题的申报、立项、指导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形成教育合力,接受各方监督。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依靠党委政府,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人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民主调解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教育局划定区域张庄镇宁艾村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实行秋季始业。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档案,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选先、晋升职称、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市、县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建立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校外教育活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依靠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村委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教育联盟合作,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进一步深入开展以“深化课改,提升质量”为主题的课堂教学研究活动,积极探索适合学校实际的课堂教学模式。将教研活动的基本点放在课堂教学和课程改革实施中教师所遇到的实际问题上,着眼点放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切入点放在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上,生长点放在促进学生发展和教师自我提升上。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356.2517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室、实验室、卫生室、音乐室、美术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联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报账员一名,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制度,维护学校利益,严格收支的核算和监督,把好财务关。
(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认真编制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参与资金决策,为提高经费效益当好参谋。
(三)组织好财产管理和清查工作,处理好盈亏业务。及时正确的清理债权,债务,确保双方往来款项无误,防止发生呆帐,坏帐。
(四)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业务。
(五)认真钻研业务.不断丰富理论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科学地处理帐务,为学校经济效益逐年提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平定县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