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咨询单位用)(推荐)_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7:49: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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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

第二十四条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

3.审计过程记录;

4.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判断意见;

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意见、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二十五条实施驻场审计的项目,原则上审计组人员将主要工作放在现场,负责协调各种关系,依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要求,完成现场审计的任务。

实施定期审计的项目,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组,原则上每季度要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次。实施定点审计的项目,当工程进行到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环节时及时到工程现场。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由被审计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将工程重点资料信息以审计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与审计组进行联系。被审计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严重影响工程造价或者工程质量的事项,如基础开挖、建设资金的计量支付、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经济活动,应随时通报审计组。审计组成员有权参加有关会议和了解有关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审计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或复核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审计组长,组长提出处

理意见后,交投资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不能确定结果的事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请有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审计局业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文书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以下简称意见单)。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以投资局名义制发;重大事项应经投资局专业会议或市审计局业务审定会议讨论,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作移送处理或出具专题报告。

审计组应重视审计建议或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审计建议或意见的质量。

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审计意见和建议;

3.被审计单位意见;

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意见单由审计组填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投资局局长签批。审计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根据跟踪审计阶段性特点,在对建设项目相关费用、中期支付和工程结算审计后,按要求分别出具工程项目费用审定书、工程项目中期支付书和工程项目造价审定书。

第六章审 计 内 容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主要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抽样检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

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同时要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检查分期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把关。重点检查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检查主要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5.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6.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7.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

8.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9.检查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

10.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项目上,有无将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移作他用,从而增加项目投资。

11.检查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七章审 计 方 法

第三十四条项目跟踪审计应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做好审前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实施定点跟踪审计的项目,还应做好重点环节分析工作,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环节的内容和审计方法。正式进点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以后。

第三十五条实施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定点审计与定期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未列入重点环节的内容,仍然采取定期审计的形式,其时间间隔具体可视实际需要确定。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时间间隔一般长于定期审计。

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制度,积极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有选择地参加工程例会,收集、掌握工程审计的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审计组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三)审计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监督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列席相关开标、评标或比选会议,检查招投标及比选结果的合法性。

(四)审计组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体现,并提出审计意见。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在经济合同条款中明确政府投融资审计的条款。

第三十八条建设实施阶段的审计实施方法:

(一)审计组应在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中规定定期审计的审计期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分期或汇总工程结算资料,审计组应按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出具审计结果。

(二)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必须附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

(三)在项目实施阶段应重点监督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职能,并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核检查。

(四)对于合同内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审计组根据项目特点分期对合同内工程进行审计,作为甲乙双方调整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五)对于合同外工程(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额外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实施方案的同时,申报变更价款(要有详细的价格组成),经监理和项目建设方审核后,报审计组审计。

(六)对于主要隐蔽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告知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七)对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审计。首先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其次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审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尤应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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