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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公安局涉案款项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进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涉案财物管理,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涉案款项,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办案单位不得将退、赔款项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
三、县局保障室设立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全局涉案款项的管理。
四、办案单位依法提取涉案款项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款项存入指定专门账户。行政案件在提取后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款项处理完毕的,不需要存入指定账户。
五、对于行政案件涉案款项:
1、对扣押后查清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款项、查清与案件无关的款项,凭接受人在《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情况签收后的复印件(办案单位负责人应签署意见),予以支取。
2、对收缴、追缴等涉案款项,保障室凭办案单位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复印件予以支取。
六、对于刑事案件涉案款项:
1、确有证据证明属被害人合法财物,权属无争议的且有及时返还必要的,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依法返还被害人。
2、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保障室凭办案单位的呈批表复印件予以办理。
3、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款项及其孳息,作为证据使用需要随案移送的,保障室凭《起诉意见书》复印件予以办理。对不需随案移送的款项及孳息,等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办案单位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4、对无法查明原主,经公示六个月后无人认领或者通知被害人超过半年不来领取的涉案款项,经局负责人批准后上缴国库。
5、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室凭《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
七、对涉案的物品,先由各办案单位自行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确定专门部门对所有涉案物品进行统一管理。
八、未尽事项,由保障室和法制室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