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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教育局文件
永教发[2010]43号
关于印发《永吉县教育局
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中小学,县直各学校(幼儿园),局直各部门:
现将《永吉县教育局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吉县教育局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救灾款物管理办法永吉县教育局2010年8月16日印发
附件:
永吉县教育局救灾款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学校正常运行和受灾教师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关于管好用好救灾款物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民监发[1991]15号),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物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下拨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赠的用于解决受灾学校运转和灾民基本生活的资金及物资。
第二条 救灾款物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贪污、挪用、变卖、私分和平均发放。对接收的款物要建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收支平衡。
第三条 救灾款物必须专项用于解决受灾学校教育、教学和受灾教职工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四条 救灾款物由县教育局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一制定分配计划,调拨使用。
第五条 救灾款物由县教育局或受灾学校接收后负责妥善保管,并负担其保管费用。受灾学校收到定向援助和捐赠的款物,可直接用于学校恢复建设和救助受灾教师。接收
捐款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捐赠发票。非定向的捐赠款物统一转交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按县政府批准的方案分配。
第六条 凡收到境外援助和捐赠的款物,接收学校和受援学校应及时向援助、捐赠者发出感谢信,通报使用情况。转县民政局接收、分配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办理。各学校对援款援物的接收、分配的使用,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增加透明度。
第七条 各校救灾款物的发放应及时向教育局报告,在教育局要求和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国家下拨的救灾款物要迅速发到受灾教师手中,不得滞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合理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分配方案。发放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教代会研究、校长审批、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发放,并将发放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接受、发放救灾款物的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在发挥内部约束机制的同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特别是群众的监督,做到发放规定公开、款物数额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根据实际情况,还要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切实使救灾款物按规定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对救灾款物发放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迅速查清,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绳之以法,以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