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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1、目的:为正确评价干部和员工的业绩与过失,促使干部扬长避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严肃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审计的适用范围:销售公司驻外办。
3、审计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玉柴股司审计制度》、《玉柴禁令》、《玉柴的三不纪律》、《玉柴销售公司经营纪律》和《玉柴股司干部考核制度》以及有关的法规、文件等。
4、审计的原则: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查找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手续完备,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5、审计单位:销售公司财会办。
6、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审计单位有权对销售公司驻外办的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内部资金管理、费用的使用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7、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职责
7.1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7.2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要按要求提供凭证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不得设阻碍。
8、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的权限
8.1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8.2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单位工作,如实向审计单位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8.3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不得转移公司的物品和资产。
8.4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9、10、审计程序:
10.1年度审计:是对驻外办事处主任当年任期的工作业绩的评审,具体的审计要求按《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计单位应在实施审计5—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审计的《通知》和《年度审计报告》做好准备的工作;审计的期限:从审计人员到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书面报告请示公司总总经理或主管的副总总经理批准。
10.2离任审计:是对驻外办事处的主任或会计、仓管员在离职前的审计,具体的审计要求按《离任审计报告》进行,审计单位应在实施审计5—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审计的《通知》和《离任审计报告》做好准备的工作;审计的期限:从审计人员到达之日起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书面报告请示公司总总经理或主管的副总经理批准。
10.3抽查审计:主要是对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两大方面的重点审查,并按《销售公司会计、仓管员的工作标准》对会计、仓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具体的审计要求按《抽查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审计视具体项目而定,不一定会提前通知;审计的期限:根据审计项目另定。
10.4专题审计:是按公司的专题审计项目及要求进行的;审计的期限:根据审计项目另定。
10.5复核审计:是由股司财务部负责,审核销售公司审计人员的各项审计报告,监督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
11、审计人员负责整理审计资料并作出审计结论和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双方意见有不统一者,可把双方意见同时上报。审计报告一式四份,上报销售公司领导一份,销售财会办一份,驻外办事处一份,股司财务部一份。
12、计报告应在审计结束后:
12.1第7天上报销售公司领导;
12.2第10天上报到股司财务部;
12.3股司财务部在接到审计报告后60天内向销售公司反馈审核的意见。
13、考核办法:
13.1对审计人员的考核:
13.1.1不按《制度》的条款执行的,视情节的轻重对审计人员调离销售公司或给予除名处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每项500元。
13.1.2不按审计的期限完成审计报告的,每迟一天扣罚50元。
13.2对被审计人员(主任、会计、仓管员等)的考核:
13.2.1不按《制度》的要求提供资料配合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视情节的轻重对被审计人员给予公司通报处分或调离销售公司处理;同时给予罚款500元。
13.2.2不按《制度》的要求,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给予公司通报,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每缺一项200元。
13.2.3不按审计期限完成审计的,每迟一天扣罚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