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甘肃省财政部”。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
补助资金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确保中央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3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
第三条 厂办大集体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上述厂办大集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第四条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由甘肃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五条 甘肃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三、五、六、七条规定,负责对市州财政局上报的厂办大集体资料的收集,和有关清算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报送工作。
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31号)三、四、五条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进行报送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负责对财政部委托的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同时,负责对由甘肃省财政厅报送的、已报请财政部审核同意,预拨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城市或分年度清算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 甘肃专员办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与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
(二)以城市和分年度为清算主体;
(三)清算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四)充分发挥国家特定政策导向作用的原则;
(五)依法监督、规范有效使用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清算报告的内容:
(一)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需提供企业性质,改革上一年度效益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档案原件,并报送复印件备查)和退休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
(二)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需提供,相关城市已完成改革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企业性质,改革上一年度效益状况、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档案原件,并报送复印件备查)、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况等。
(三)厂办大集体(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改革的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问题;
(四)厂办大集体(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改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以及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
(五)厂办大集体(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
第九条 甘肃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要求,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重点负责对企业性质,改制工作完成时间,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
第十条 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与地方筹集的相应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第十一条 甘肃专员办将不定期对各级财政机关、相关企业拨付、管理和使用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问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处罚。